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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三家互相缺乏監督,事實上已經對政法機關的內部制約有了相當的規定,但目前的制約存在諸多不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昨日表示,目前我國的確存在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對於典型案件和熱點案件,比如醉駕案和許霆案,最高院都可以下發案例進行指導。』
許霆案最高院未提前得知
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我國實行成文法而非判例法。早在2005年,最高院已在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黃爾梅昨日對此解釋稱,下發的指導案例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可以給下級法院提供重要參考。
黃爾梅表示,目前一般都是在一審、二審過程中公眾發現問題形成熱點,最高院很難提前得知。『比如許霆案之前雲南有類似案件,但沒有人炒作,最高院也不知道,我們的確有滯後的問題』,黃爾梅強調,最高院會盡量去把握社會熱點,但她也坦言『估計以後這樣的案例還會有』。
公檢法互相監督不到位
針對有委員提出目前公檢法三者互相缺乏監督的問題,黃爾梅稱,目前《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事實上已經對政法機關的內部制約有了相當的規定,『制約的分量可能比監督的分量更重一些,事前制約好於事後監督』。
但黃爾梅也認為,目前的制約存在諸多不到位,比如『刑事方面,公安要采取強制措施,檢察院就應該有監督權,此外律師也起到了制約作用,這一點我們發揮得還不好,《律師法》沒有得到落實。按照《律師法》規定,只要公安一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他就應該介入,但在實踐中確實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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