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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東麗區區委書記張有會代表在向大會提交的議案中說,從1951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我國已制定了多部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於維護社會穩定與經濟協調發展、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張有會代表說,由於多方面原因,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設進程仍很緩慢,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國家社會保障面臨的各種問題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影響了社會保障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因此,急需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抓緊制定完善的社會保障法。
為此,張有會代表建議,應抓緊制定出臺社會保障法,主要是用以統領各種單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條例、實施細則,對社會保障法的目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社會保障種類、保障資金來源等做出概括性規定,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等方面,明確社會保障法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中處於核心和基礎地位,是制定社會保障相關法規的立法依據,有助於建立起統一、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立法框架體系。
此外,張有會代表還建議,根據不同群體、不同類別、不同層次,制定有針對性的社會保障單行法,或稱具體法規,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公正和全覆蓋;根據社會保障單行法,制定一系列的條例、實施細則等,即社會保障配套法,以便使相關的法律規定具體化,增加可操作性;規范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把屬於社會保障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社會互助統一納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健全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法律監督機制,確保保值增值和安全運營。(記者白俊峰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