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永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4年以來被告人朱某為了控制和壟斷其所在村企業的填方、主體建築和附屬工程等項目,在永嘉縣甌北鎮網羅、控制、操縱了一大批社會閑雜人員,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周某等11人為骨乾的犯罪團伙,其主要骨乾成員又網羅了一大批社會閑散人員作為手下,形成成員較多且相對穩定的黑社會組織。
據指控,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實現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壟斷和控制,獲取巨額非法利潤,社會影響惡劣。朱某在平時生活中,更是目無法紀,隨意毆打他人。此案由浙江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判決結果將擇日公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