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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顧名思義就是認識不久便閃電般結婚,與其對應的便是『閃離』。本市專門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師稱,其經手的離婚案件至少四成都是『閃婚』的夫妻。
衛紅和趙東是典型的『閃婚族』,他們從相識、戀愛到結婚僅用了70天。他們是通過婚姻介紹所認識的,見了第一面就確立了戀愛關系,兩個月後,他們就決定結婚並迅速從各自家中拿來戶口本領取了結婚證。『閃婚』後問題也隨之出現,最終雙方對簿公堂。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就房產的所有權各執一詞,打得不可開交。
女方:房子是婚後雙方買的屬共同財產
原告衛紅在法庭上說,房子是在他們登記結婚半個月後買的,她母親親自給了趙東28萬元,趙東家出了21萬元,但當時沒有留字據。貸款20萬元,也是雙方婚後共同還的。現衛紅要求婚後購置的該房屋由她和趙東共同所有,房屋產權人由趙東一人變更到她和趙東雙方名下。
男方:結婚父母不知情房子是個人財產
趙東對衛紅的說法給予了全盤否定,他說這套房子是他父母全部出資購買的,而他與衛紅結婚時,其父母並不知情,他們是各自偷取戶口簿辦理的結婚登記。直到半年後父母纔得知他們登記結婚了,而衛紅的父母快一年了纔知道他們登記的事。當時,他父母讓他做財產公證,證明這房子是他個人所有,但衛紅不同意,因為馬上要舉行婚禮,就沒堅持辦公證。現衛紅已起訴離婚,房子是父母給他個人買的,所有權也屬與他個人。
庭審中,法官審查了大量的證據,證實了趙東之母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房款的情況。而衛紅提出的其父母出資28萬元,卻沒有充分有力的證據加以證明。另外對於衛紅提出從趙東名下登記變更在雙方名下的訴請,因沒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任波、王凱律師解釋說:根據《婚姻法》,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而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衛紅主張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沒能提供房屋是共同出資、共同還貸的證據。並且從已有證據來看,房屋出資款也不能認定是趙東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相反,趙東提供了確鑿的證據證明房屋是其父母出資、還貸的事實。在充足的證據面前,法官會認定房屋是被告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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