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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突然人間蒸發,消費者手裡的消費券變成了『廢紙』!近年來,這樣的情況屢有出現,市民對此無以應對,這不,天津市民吳先生前不久也遭遇了這種鬧心的事!
『這家「天津市世紀東方紅風味酒樓」的消費券是2009年年初單位發的,當時一共發了價值3000元的,分為3張,每張面值1000元,到了2009年年底時,我已經在這家飯店消費了2000元,而今年過了春節以後,我發現飯店老板已經把店面轉讓出去了,裝修的人員說,我這1000元的券已經作廢了,人家根本不認。』吳先生對記者說。
記者看到,吳先生手中的這張就餐券上未注明使用有效期。據吳先生介紹,自己所在的廣告公司之前承包了這家飯店的廣告業務,結算時飯店的老板用就餐券抵了部分欠款,廣告公司就把就餐券發給吳先生等多位員工。
近日,記者來到位於大沽南路上的『世紀東方紅風味酒樓』,只見飯店原來的廣告牌還在,店內有十餘名工人在貼牆磚、鋸木料。經過裝修工人的指點,記者找到了老板。記者以手裡還有這家店的就餐券為名詢問還能不能在此使用,『你的消費券是多大面額的?』『1000元的。』『哦,不能用了,我是去年12月份纔接手這個店面的,跟之前的老板是兩碼事。』在問及是否可以提供之前老板的相關信息時,該老板表示『不知情』。
為此,河西區工商局東海分所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情況調查,工作人員表示,舊飯店名為《天津市世紀東方紅風味酒樓》的營業執照登記還沒有注銷,通過之前飯店負責人登記信息,聯系上了舊飯店的負責人。電話中,舊飯店負責人稱自己在山東,對於吳先生的消費?,已經沒有能力再兌現。工商人員對此表示,會盡力查清問題,同時需要吳先生拿出當初飯店給公司抵債消費券的相關文字協議,以便快速與當地工商所進行聯系。
說法:飯店侵害消費者權益
吳先生覺得消費券並不是自己花錢買的,所以對飯店的行為是否侵害了自己利益產生了懷疑?
天津津華律師事務所的楊濤律師表示,吳先生用飯店的消費券已經進行過消費,飯店也承認消費券的有效性,這足可以說明吳先生屬於消費者。
商家的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卻又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難題:『預付消費』不好管
近年來,不少商家推出『消費券』,而消費者們也為此進行了『預付消費』。記者調查得知,『預付消費』現多為服務娛樂性行業,大到商會、球會,小到美容院、健身房、洗車房……工商部門表示,這種方式給消費者帶來實惠和便利的同時,商家也有了相對穩定的回頭客。但很多商家只顧當時的利益,像吳先生這樣的情況我們很氣憤,也很無奈。取證和尋找證據的過程往往會很漫長,有些人甚至躲了起來。
針對經營者突然玩失蹤的做法,楊濤律師給市民們提醒,如果您需要辦理消費券,要留有當時的協議或是書面的證據。一旦出現了問題,可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向公安機關報案;或由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家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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