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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佔路設置拱門確實能起到一定的宣傳作用,但也會產生佔用城市道路、影響市容環境等問題,因此《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明確嚴禁違法佔用城市道路。據了解,這一新規將於4月1日起實施。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嚴禁違法佔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准改變佔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009年6月11日上午10點,靜海縣城管執法二大隊三分隊隊員在巡查至東方紅路與勝利路交口處,發現在某超市門前設有一拱門,一商戶正在進行熱銷手機宣傳。執法人員向相對人李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後,即開始對此案進行拍照取證調查。經詢問,查明李某某未經縣市容部門許可,擅自設置拱門宣傳設施,屬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對李某某進行說服教育,告知其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關於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道路兩側、公共場地,以及建築物等處,堆放物品、擺放懸掛各種宣傳品和其他物品的規定,依法對其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其清除違章的拱門宣傳設施,而後依法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決定書》,告知將對其做出罰款100元人民幣的處罰。相對人李某某承認了違章行為,並配合執法自行清除了拱門設施,依法繳納了100元罰款。
點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類商品廣告宣傳五花八門種類繁多,其中設置拱門宣傳是重要形式之一,特別是在商戶開業、周年慶典、節日推銷、競價比拼等情形下,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各種商業拱門,還有搭建的商品展臺、宣傳展臺等,『擠窄』了通行道路,擾亂了市容秩序,污染了環境衛生。為了規范秩序,必要的商品宣傳(設置拱門、布臺設展等)要經過市容環境管理部門的許可,即通過一定申請手續獲得批准。4月1日即將實施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嚴禁違法佔用城市道路』,除此含義以外,還包括嚴禁違法佔道堆積建築物料、存放物品、設置棚亭、施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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