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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漏偏逢連陰雨看病期間染新疾
尿毒癥血透又患『丙肝』
一男子狀告醫院傳染疾病證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醫院本是治病的地方,會不會在治療中又將別的疾病傳染給患者?本市一男子因患尿毒癥輾轉多家醫院進行血液透析治療中,又被化驗出『丙肝抗體陽性』,於是,他將其中一家醫院告上法庭,認為是該院在對其進行治療中向他傳染了疾病。可是,由於男子丟失了在該院治療中的血液化驗報告單這一重要證據,法院最終未支持其訴訟請求。
男子李某2006年4月因患尿毒癥自本市南京路上一家醫院轉至河西區一家醫院進行血液透析治療。治療前,該院對李某進行了血液化驗,當時院方曾給付李某化驗單,但被李某丟失。至同年12月7日,李某轉至天津武警醫院附屬醫院進行透析治療,武警醫院對他也進行了驗血化驗,結果為『丙肝抗體陽性』。李某認為,自己是在河西區那家醫院進行治療時被傳染上丙肝的,對方的醫療行為已經構成醫療事故,應對自己的健康損害承擔責任。於是,他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庭審中,雙方爭議焦點為:當初河西區這家醫院對李某進行驗血化驗後,其結果究竟是『丙肝抗體陽性』還是『丙肝抗體陰性』。醫院出具的資料顯示,當時的檢驗結果為『陽性』,也就是說李某在進入該醫院以前已經患上了『丙肝』。而李某堅稱該醫院出具的這份2006年4月27日的資料是『虛假的』,當時的化驗結果事實上為『陰性』。為了支持自己的說法,將重要證據丟失的他提供出一份自稱是委托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出具的2006年5月3日的檢驗報告單,其上顯示當時李某並未患丙肝。
為了弄清事情真相,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期間,法官就新出現的這份報告單來到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進行核實。總醫院認為,這份報告單既無單位公章,也與該院檢驗報告單樣式不符,並非該院所出具。兩審法院在審理中均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李某丟失了那份至關重要的化驗報告單,新提供的報告單又被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否認』。而河西區那家醫院拿出的報告單,顯示李某當時已經是『丙肝抗體陽性』。雖然它被李某指斥為『虛假』,但這份報告單上有李某當時對其進行確認的書面文字。綜上所述,李某在河西區這家醫院治療期間染病的說法,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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