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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近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於收繳非法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的通告》,依法收繳非法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險物品,嚴格查處違反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管理規定的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同時公布了舉報方式,凡舉報有功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通報指出,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險物品違法犯罪的活動和線索,凡舉報有功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窩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為切實加強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險物品管理,嚴防涉爆涉槍涉刀等案件、事故發生,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自201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開展治爆緝槍專項行動。
——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和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支彈藥以及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嚴禁非法私藏、持有、攜帶、使用、處置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險物品。
——嚴禁郵寄或者在郵寄、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嚴禁走私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通告稱,凡有以上行為或者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必須立即自首,並將非法危險物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自首並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繳並從重處罰。
通告說,凡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未按規定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公民發現遺棄的爆炸物品、槍支彈藥或者可疑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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