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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訴、同案其他被告人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當適用何種程序審理?
『這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很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今天坦言。
自2007年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以來,最高法院在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死刑案件中發現:有的高級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的適用復核程序;有的開庭審理,有的書面審理;有的對被判處死刑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作出同意一審判決的裁判,有的只是籠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規范此類案件的審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關於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復》。
區分性質明確程序
『批復解決的是此類死刑案件審理程序問題,制定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主要涉及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高級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和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方面的規定。』最高法院刑四庭負責人首先介紹了批復的法律依據。
根據這位負責人的分析,司法解釋區分了案件性質,明確了應當適用的訴訟程序。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仍屬於刑事第二審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事第二審程序審理。
而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采取分別審理,其中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適用二審程序,刑事部分則應當按照死刑復核程序依法進行復核。
保障死刑被告人訴權
談到司法解釋所堅持的指導思想,這位負責人說,『嚴格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審理死刑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二審全面審查、一並處理原則,不受上訴和抗訴范圍的限制。對於共同犯罪案件,無論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都應當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裁判。即使沒有刑事上訴、抗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死刑案件,第二審法院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復核。同意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同時,充分保障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認真聽取被判處死刑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權益,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
不上訴二審也應開庭
在實踐中,對於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是否開庭審理?
這位負責人說,根據『兩高』《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審理程序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實踐證明,對於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如二審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審理,不利於保護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訴訟權益。
『我們認為,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適用最嚴格的審理程序。』這位負責人表示,通過二審開庭,聽取控辯各方意見,包括未上訴的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有利於准確認定事實、確定罪責,有利於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公平公正,共同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
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訴的刑事第二審案件也應當開庭審理,強化了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權益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考慮到目前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的二審開庭任務極其繁重,故批復又將必須開庭審理的范圍限定在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以盡可能減輕二審的負擔。對於非死刑之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否開庭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再作出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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