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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今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呂艷濱給《法制日報》記者發來《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的公開情況評析》,結果顯示:截至31日,國務院27個組成部門門戶網站,僅有12個部門公開了本部門2009年度的年度報告,公開率不足45%。
『大限』已過公開率不足45%
據了解,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制度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各類政府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是對上一年度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進行總結,也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重要的監督保障機制,是政府機關加強自我監督、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的重要方面。
《條例》明確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根據對國務院27個組成部門門戶網站的統計,截至31日『大限』,僅有12個部門公開了本部門2009年度的年度報告,其餘部門僅在年度報告欄目中公布有2008年度的報告,個別部門甚至連2008年的年度報告都沒有登出。
披露內容缺少重要數據
公開率不足45%,這個結果顯然不容樂觀,而評析報告顯示,即使是已公布的12份2009年年度報告,也暴露出相當大的問題。
按照規定,處理依申請公開情況是評判政府機關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因此,依申請公開的數據,如申請的數量、受理的數量、申請數量居前的部門和事項以及按照申請方式、決定內容、決定理由劃分的分類數據等的統計信息應當是年度報告的核心內容。
『但是,從各部門披露的年度報告來看,此方面內容都比較單薄。』呂艷濱告訴記者,在這12份年度報告中,一些報告只提供受理數量,沒有提供收到申請的數量,因此不排除一些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將『收到申請』與『受理』相混淆的可能;僅有個別部門在報告中明確說明了申請較多涉及的內容或者業務部門;只有部分部門列明了按照答復決定的內容(如不受理、決定公開、決定不公開、決定部分公開等)提供信息的數據;有一些部門沒有列明按照不公開信息的理由(如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處理申請的數據。
『作出不公開信息或者部分公開信息決定的理由,是十分重要的信息。這方面數據關系到政府機關處理依申請公開的透明度問題,而正是這些重要信息均缺失了。而且個別部門在其制作的年度報告中還存在避重就輕、避實就虛的問題,很多關系到本部門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核心的數據未能予以統計、整理和公開。』呂艷濱指出。
不公開責任追究不明確
記得在去年上半年,某些政府部門就曾因制作和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的情況不甚理想,而受到了社會輿論批評和質疑。為何到了今年,仍然出現這麼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評析報告認為,原因首先可能是個別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缺乏必要的重視;其次,與《條例》本身規定的責任追究機制不明確、不健全有關系。
評析報告指出,《條例》僅僅規定了部分行為的法律責任,如: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違反規定收取費用,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等。但對政府部門沒有按時公布年度報告,或公布的年度報告內容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是否應當對責任人進行問責,如何問責,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呂艷濱認為,為了更好地推動和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今後應當進一步加大對政府機關制作和公開年度報告情況的考核和評估,規范年度報告的制作和公布,並加強對不依法履行制作和公開年度報告的責任人的問責,確保政府機關透明、公開地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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