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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青年男女冒用他人身份證件及上網購買共400餘張手機卡,長期撥打境外聲訊臺,獲2萬元返利同時造成通信公司60餘萬元經濟損失。日前,和平法院宣判這起新型高科技詐騙案,兩人分別被處11年和7年徒刑。
冒名買卡專打聲訊臺
20歲的馬莉曾在北京從事機票代理,2008年5月,她發現撥打境外聲訊臺能獲高額返利,於是以別人身份證復印件從天津購買300餘張手機卡並辦理入網手續,後又從網上購買廣東地區無記名手機卡90餘張。馬莉和男友趙強用上述手機卡撥打聲訊臺,短短幾個月就返利2萬元。因二人常撥打直至欠費停機,欠下天津、廣東兩地通信運營商共60餘萬元資費。
通信單位無法從登記信息找到機主,報警懷疑有人惡意欠費。後警方抓獲馬莉、趙強,查獲大量手機卡、入網申請表及贓款7萬元和轎車一輛。
罪名、案值認定生異議
檢察機關指控二人犯詐騙罪,理由是冒用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造成電信資費損失60餘萬元。
庭審中,辯護律師認為,因通信單位存在商業利潤,故欠費額60餘萬不能被認定為損失額和詐騙數額;網上購卡為不記名,不存在冒用身份證辦理;趙強無詐騙故意,其僅為獲得返利款,對給通信公司造成多大損失不知情。
法院判決以詐騙論處
和平區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馬莉購買天津手機卡符合該解釋。而廣東的手機卡,目的是為撥打聲訊臺,且有逃交資費主觀動機,客觀上也實施惡意欠費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經查,趙強使用多部手機同時撥打聲訊臺,通話後仍掛機長達一個多小時,顯然已非普通通話,目的是賺取返點騙取話費,主觀詐騙故意明顯。
法院認為,二人逃避話費繳納義務,實質上是非法佔有通信公司資費,所產生話費系通信公司本應收到而二人拒繳造成損失的數額,是否有利潤不影響犯罪認定。二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造成資費損失數額特別巨大,馬莉為主犯、趙強為從犯。日前,法院一審對馬莉判刑11年,罰金1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趙強判刑7年,罰金10萬元。贓款7萬元及轎車,變價後發還被害單位。(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師析案:
新型犯罪下
法制要『跟上』
行通律師事務所王秀傑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判決依據為2000年實施的司法解釋。王律師認為,該法距今已近十年,其內容已無法精確涵蓋新型電信類犯罪。『從近幾年全國各地司法實踐看,該類案件有地方定性為詐騙,有的則定性為盜竊,可見司法機關中對該司法解釋適用已產生分歧,建議出臺更細化的新解釋以適應發展需要。』同時,我國相關電信企業制度也急需健全。『是否應當建立「本人持身份證原件辦理手機卡入網」制度,是否應進一步健全客戶話費透支額度的信用制度?』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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