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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親帶著自己3歲零7個月大的兒子外出送物時,將孩子留在了電梯邊,孩子隨即進入電梯後被關閉其中。而當母親再次進入電梯時,孩子已經失去了蹤影,並最終被發現已經從十樓墜落地面。雖經數天搶救,傷勢過重的孩子仍不治身亡。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事案件進行了審理。
王某與丁某為來自安徽省的夫妻,王某從事室內裝修工作。2008年9月16日,丁某帶著自己3歲零7個月大的兒子小林去河東區某小區,為王某組織人員進行裝修的一處民居的施工人員送PVC管材。其間她與留在電梯邊的小林失散,當她再次看到兒子時,小林已經從十樓墜下。從當月16日至21日,醫護人員對小林進行了積極搶救,但因其急性重型開放性顱腦創傷的傷勢太重,最終孩子仍然不幸死去。
在短短的時間內,這個3歲男童是如何從十樓墜落的呢?丁某在派出所的筆錄顯示,那天她帶著小林到小區那處位於二十樓的居室內送材料時,小林被她放在了電梯口,她也沒進入居室內。當她交完東西後,兒子對她喊:『媽媽電梯來了。』這時她回頭看見孩子用手擋著電梯門,於是說『媽媽這就來』。可等她再回頭時,發現小林已經進入電梯,電梯門也關閉了。她連忙順樓梯爬下,追到十七樓時,發現電梯已經停在了十樓。然而,當她按鍵待電梯昇上來後進入時,發現小林已經不在其中。在十樓遍尋不到後,她終於在樓下的草地上找到了自己已經昏迷的孩子。
公安機關現場勘察後發現,該樓十層樓道呈南北向,在北側、西側均有窗戶,窗戶均敞開。采用有關刑偵技術,發現西側窗下地面上有與樓下小林所著兒童旅游鞋花紋類型相同的新鮮足跡;窗戶的窗框內側,有很小的指印擦蹭痕跡。悲痛欲絕的王某、丁某夫婦將該樓房的開發商告上法庭,他們認為該樓十樓窗戶護欄高度不夠,是造成小林死亡的重要原因。
兩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未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本案中,明知電梯有一定危險性,丁某仍將孩子獨自留在電梯口,對小林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房地產開發商除應保證出售的商品房質量外,還應對其出售的商品房公共部分設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危險事故的發生。經現場勘察發現,小林墜樓的窗臺距樓內地面為53厘米,窗臺上有38厘米高的護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有關規定:臨空高度在24米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米,臨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0米。而案發窗戶上不僅有可踏面,且加上其上護欄的高度,也只有0.91米高,可見該護欄在設計上存在瑕疵,開發商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綜合考慮本案實情,王某、丁某因監護失責而應承擔事故責任的60%,開發商應承擔事故責任的40%。判決被告開發商賠償小林墜樓死亡所產生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總共27萬餘元的40%,計11萬餘元;另賠償王某、丁某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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