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月2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市對轟動一時的『海天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宣判,主犯王希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999年3月,王希田注冊成立了海天公司。2000年12月,海天公司與吉林化工學院達成協議,吉林化工學院將『叔十二碳硫醇』生產技術轉讓給海天公司。
此後,王希田先後指使人對海天公司及海天公司投資成立的新龍化工廠進行虛假宣傳,明知新龍化工廠不具備生產『叔十二碳硫醇』的能力,卻以該項目效益好,給投資者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虛擬股東』『增資擴股』的方法非法集資。
王希田等人從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間,在吉林省、遼寧省、天津市等地共集資詐騙3.5萬人次,集資詐騙總額達8.6億元人民幣。
在此期間,王希田數十次到境外進行賭博,揮霍集資款,另有2000餘萬元被王希田支配,拒不交待去向,王希田為了隱瞞其犯罪事實,多次銷毀海天公司部分會計賬目。
據本案主審法官田鋒介紹,本案讓被騙的投資者資金損失殆盡,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響了吉林省的經濟發展、投資環境和社會的穩定。
據悉,本案中其餘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及沒收財產,其中有3名被告人被定罪免處。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