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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蘇揚州渡江西苑小區和福運苑小區使用時間不到8年,業主沒住幾年,今年2月11日這塊地竟以每畝250萬元的價格掛牌出讓給一家房地產公司,而直到3月初有人上門評估,業主們纔知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早在2月中旬已經被賣了出去,揚州市政府由此獲得了20多億元的土地出讓金。(4月5日《羊城晚報》)
這些住宅的土地使用期是70年,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而揚州市沒有讓任何一個業主知道,只是在國土部門的網站掛了一個公示,就將數十戶業主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賣給了開發商。相關部門說是『為了提高城市的品位』、『著眼於社會公益』———難道為了城市的品質,就可以將公民的財產不經同意賣給他人嗎?是誰授予政府這樣的權力?
政府要對土地進行掛牌出售,必須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頒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因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在補償之後纔能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上述兩小區的居民連補償方案都不清楚。
政府有權力出賣公民的合法住宅嗎?即使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要征用公民的住宅,也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政府是保護大眾利益的機構,其行為應當依法進行。在這個事件中,政府不僅繞過土地使用權人,還繞過了法律,這種行為方式是無視法律的亂作為,是法治的恥辱。
當下房地產市場風生水起,土地價格跟著昇值,如果按照揚州市的這種做法,看到哪一塊土地可以賣出好價錢,就和開發商合伙將土地賣掉牟利,這將是件可怕的事。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並非個案。這種做法正是許多強制拆遷行為的根源,必然激化社會矛盾。城市土地一直是最腐敗的領域之一,因此,對這類違法行為背後是不是存在幕後交易,必須進行關注。否則,公民的合法財產將難以得到保障,大眾的權利和利益就如同建立在沙土之上,難有根基。瞿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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