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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出口鎂砂38萬噸,偷逃關稅3500萬餘元……
經過近一年的審理,這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海關總署聯合督辦的大連特大出口鎂砂走私案於近日一審宣判。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24名被告人長期有組織地進行走私活動,構成走私犯罪集團,以『假內貿、實外貿』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出口鎂砂,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依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法院判處走私集團首要分子紀鋼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額財產;其他人分別被判處15年至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不等的徒刑,並處相應數額的罰金刑。
根據大連市中院長達143頁、近8萬字的一審判決書顯示,以紀鋼為組織者和領導者的犯罪集團,不僅在走私數量上『拔得頭籌』,更是創下了全國走私涉稅數字之最———偷逃鎂砂出口許可證招標費和資源保護費約人民幣1.3億元。
『研究』政策
公務員變身走私『大亨』
鎂砂是輕燒鎂、重燒鎂、電熔鎂、高純鎂等鎂制品的俗稱,是由菱鎂礦經?燒生產而成的初級產品。鎂制品廣泛應用於建材、汽車、航空、醫藥、農牧業等眾多領域,小到制作豆腐用的凝固劑,大到航天飛船;從農業生產用的鎂肥,到鋼鐵冶煉爐內壁的耐火磚,乃至人們開的汽車,鎂化合物和鎂合金等都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是人類賴以生存與社會發展進步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鎂砂因此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重要戰略物資。
由於鎂砂礦形成周期長、不可替代、不可再生,我國從1994年開始,對鎂砂出口實行招標許可證管理,鎂砂出口需要通過競標取得出口配額許可證,交納許可證配額招標費和資源保護費,並經商品檢驗,向海關申報出口。
2007年6月1日,我國對部分規格的鎂砂開始征收5%至10%的出口關銳,加上彼時鎂砂國際市場的緊俏,鎂砂日益成為了走私分子眼中的緊俏『商品』,而以紀鋼為首的走私集團也在此時應運而生。
紀鋼原是國家公務人員,後在香港取得了姓名為張天祥的香港居民身份。不久,他與香港居民魏某在香港登記注冊了嘉豐海運(香港)有限公司,紀鋼為該公司董事。
在了解到國家開始對鎂砂實行限制出口後,通過分析當時的鎂砂國際市場,『洞察』到其中巨大『利潤』的紀鋼開始組織走私集團。考慮到遼寧的鎂砂礦藏資源在全國首屈一指(遼寧省的菱鎂礦佔我國總儲量的85%,約佔世界已探明藏量的20%),紀鋼將自己的走私『基地』定址在大連市莊河港,開始進行大規模走私鎂砂活動。
如此『漂移』
『內貿』轉『外貿』全攻略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紀鋼犯罪集團之所以可以創造我國走私史上的多項之『最』,關鍵在於其采取的走私方式———『假內貿,實外貿』。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張驗軍告訴記者,『假內貿,實外貿』就是指走私分子在國內港口以內貿運輸的名義裝運鎂砂,並以此應付海關、海事等監管部門的檢查,隨後利用我國海岸線長的特點,走私船舶在公海海域轉換內外貿標識,再直接將鎂砂偷運到境外港口。
紀鋼犯罪集團的走私行動是如何使『內貿』在公海搖身變成『外貿』的?其中的玄機,從走私集團成員鄭展宇、林勇的供述中可見一斑:
紀鋼負責聯系鎂砂貨源,交由親信負責將鎂砂從產地運輸到莊河港碼頭,由專人在碼頭負責接貨,記載貨物數量,辦理在港口的裝貨,交納港雜費。有成員將有關港口的單據拿來莊河港報單,單據上寫的品名『方解石粉』。由於真正的目的港是在國外,那麼要根據該航程,編造一個與其航程相近的國內目的港報港。其間,有專人負責盯防海關等執法部門的『可疑』車輛是否出現。
待辦理完假內貿手續後,裝載鎂砂的船舶起航前,纔有成員告訴船長貨船實際是到國外某個港口,把在國外辦理的船舶外籍手續送到船上,其中的離港證是用來到國外報港的,寫有外籍證書的船名及目的港是真正的目的港。船舶行駛到公海,船長按照走私集團成員的『指示』,更換成某國船旗、船名。到達國外目的港後,境外代理用專業語言告訴船只的到港計劃、靠泊計劃。再由走私集團成員告訴船長錨地經緯度和與國外代理對講機聯系的頻道,在境外卸貨離港後,境外代理給集團成員一份離港報告。
就這樣,一次由內海到公海再到國外某目的港的周密走私鎂砂活動完成。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不斷成功的走私『經驗』,讓紀鋼對自己規避風險的能力愈加堅信,更相信自己能化險為夷。在聯系貨主走私鎂砂時,他開始向貨主收取每噸40美元至120美元的費用,並口出狂言地向走私鎂砂的貨主承諾,如果其負責『運輸』的鎂砂被海關等執法部門扣押,他將按照國內市場價格賠償走私貨主的經濟損失。
各司其職
『公司化』內部管理
作為走私集團的『老大』,紀鋼極具頭腦,為規避走私風險,他的犯罪集團實行類似公司的嚴密管理,運作方式可謂『可圈可點』。
為保障生意長期『運作』,根據集團內部骨乾成員的個人特點,紀鋼對『手下』做出了公司化管理式的調配:有的成員專門負責辦理組織裝運鎂砂,向港口、海事部門偽報運輸貨物名稱及目的港;有的專門負責辦理走私船舶的外籍手續和外籍證書延期手續;有的專門負責維修走私船舶,招募走私船舶的船長、大副等高級船員及一般船員;有的則負責調配船員及發放船員的工資和勞務費,為走私船舶配送物資及油料等。
總之,按照完成一次走私活動的流程,每個環節紀鋼都安排了專人管理。據了解,還有專人負責走私集團的非法所得,記錄收支流水賬目,辦理走私所得的外幣結匯;支付走私貨物的陸路運輸費用、港口作業費用、境外船務代理公司的代理費用及發放集團成員工資。
同時,深諳按勞取酬之道的紀鋼還根據骨乾成員所起的作用,以高額『工資形式』分配非法所得,甚至為幾個主要成員提供了住房,並承諾再為他乾10年就將住房贈送他們。
法庭爭辯 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2009年4月7日至4月13日,紀鋼等24人以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站在了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由於被告人數眾多,庭審場面相當『壯觀』。大連市人民檢察院7名檢察官一字排開在公訴席上;由22名律師組成的龐大律師團成員,分3排就座於辯護人席;被告人的親友和關注此案的旁聽群眾,將能容納百人的法庭坐滿。
在連續5天的審理中,控辯雙方圍繞紀鋼等人是單位走私犯罪還是走私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成員屬於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等焦點問題展開激烈爭辯。
紀鋼等多名被告人的律師認為,紀鋼是大連順鵬船務有限公司、大連盛弘船務有限公司、嘉豐海運(香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多名被告人為他工作。嘉豐海運(香港)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依法成立的公司,涉案的走私款項均轉入該公司在香港的賬戶及在大連設立的離岸賬戶內,主要用於購買船舶、支付船員工資,屬於公司經營。紀鋼等人的行為構成單位走私犯罪,而不是走私犯罪集團。
對此,張驗軍指出,雖然紀鋼等人以嘉豐海運(香港)有限公司、大連順鵬船務有限公司、大連盛弘船務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走私活動,但是紀鋼在香港沒有以其公司的名義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和取得業務收入,僅是利用在香港設立的賬戶收轉其走私鎂砂的非法所得、支付走私鎂砂的相關費用等。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紀鋼走私集團走私鎂砂238次,紀鋼成立公司的主要業務為走私,且違法所得均歸其個人所有,結合紀鋼等人實施走私行為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及經營狀況等因素,可以認定紀鋼等人是以實施走私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因此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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