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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戶口簿,婆媳二人爭奪了5年還是沒有結果,最終只得對簿公堂。其實,說來說去,還是一個『錢』字。
『5年了,兒媳婦就是扣著戶口簿不給,我什麼事兒也辦不了!』楊老太年逾古稀還打官司告狀實屬無奈,何況告的還是兒媳婦。可當了被告的兒媳婦魏雲也挺委屈,庭審中她說:『我丈夫死了,婆婆就沒再把我當過兒媳婦,可她還有孫女,憑什麼賣房子的錢,一分都不給我們娘倆!』
事情還得追溯到30年前,楊老太一共有5個子女,1981年魏雲嫁給了楊老太的二兒子,當時他們和楊老太一家住在位於河東區的楊老太名下的一套公產房內,戶口也上在了一起。10年後,楊老太的二兒子單位分了房,魏雲一家就搬了出去,但戶口一直沒遷走。2000年,魏雲的公公病逝,2002年,魏雲的丈夫因意外去世。
2004年,楊老太賣了河東區那套公產房,輪流在幾個兒女家居住。而楊老太和魏雲都沒有辦理戶籍遷出手續。
楊老太沒有退休金,完全依靠幾個兒女生活,魏雲的公公治病時,花了不少錢,楊老太將房子賣後,補上了這個窟窿,又留了一些錢養老。可魏雲認為自己和女兒的戶口也在這套房子的名下,理應對房子有分割權。
2005年,魏雲以自己的女兒要辦工作為由,向楊老太借走了戶口簿,可這一借就再也沒還。楊老太找魏雲要了多次,魏雲就是不給。
經律師提醒,楊老太到派出所希望辦理戶口簿的掛失手續,可根據規定,戶口簿上的所有家庭成員都必須到場簽字認可纔行。無奈之下楊老太只得將兒媳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楊老太作為該戶籍的戶主,有保管該戶口簿的權利和義務,判決魏雲將戶口簿返還楊老太,而魏雲提出的分割房款的問題,可另案起訴。一審判決後,魏雲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魏雲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戶主享有保管權
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向龍、關珊珊律師解釋說: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居民戶口簿到底應由誰來保管,並由此引申出,保管人是否對該居民戶口簿享有所有權的問題。
保管人是否享有所有權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從所有人的數量上來看,又有兩種形式,即一個所有人單獨所有和幾個所有人共同所有。居民戶口簿可視為戶籍登記人口共同享有所有權。但是,由於戶口簿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共有物,即共有人不能對該共有物進行實質性的分割。那麼,在戶主對戶口簿享有保管權的前提下,當戶籍內其他人員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戶主理應負有協助的義務,同時,在手續辦理完畢後,應當歸還戶主。
戶口簿的保管權
首先,《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關於居民戶口簿究竟為戶口簿中的誰人保管的問題,並沒有詳細的規定。這就成為本案中婆媳二人矛盾的關鍵點。其次,居民戶口簿上注意事項的第二項明確寫道,『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對居民戶口簿進行保管,不僅是戶主的義務,更是戶主的權利。最後,從本案的案情來看,原告楊老太作為戶口簿中登記的戶主,依法享有戶口簿的保管權,被告魏雲作為戶口簿在冊人員,需要使用戶口簿辦理相關手續,可以臨時借出使用,但應於使用完畢後及時歸還戶主。而被告魏雲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保管權。新報記者張敬
律師答疑
讀者鄭曉女士:某手機專賣店門口立有一塊木板,上書『假一罰十』。我從該店購買了一部手機,後經鑒定,該手機屬於假冒產品,我可否要求對方履行其『假一罰十』的承諾?
劉淑霞律師: 『假一罰十』是手機專賣店自願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對方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也沒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且沒有違犯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您可要求手機店履行其『假一罰十』承諾。
讀者馬全忠:我與李豐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我交付給李豐定金3萬元;如果一方違約,則應支付總價款的20%即2萬元作為違約金。現在李豐要解除合同,請問我可以要求李豐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支付違約金2萬元(合同總價款的20%)嗎?
任波、王凱律師: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您可向李豐主張定金或者違約金,但兩者不能同時適用。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91條的規定,您與李豐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新報記者 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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