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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9時,湖南郴州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即兒童醫院)醫用氧問題調查處理結果,1人受到開除黨籍處分,7人分別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和行政撤職等處分;責成2個單位寫出深刻檢討,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陳和平因涉嫌違法,已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媒體報道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用工業氧冒充醫用氧的問題後,郴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召開專門會議研究部署處置措施。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一方面由市藥監局牽頭,組織開展全市性的醫用氧大檢查,依法嚴厲打擊用工業氧冒充醫用氧的違法行為;一方面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市衛生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院在醫用氧采購供應使用中的有關問題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查,截至2010年1月20日前,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也未與兒童醫院簽訂供氧合同的情況下,用從郴州市旭輝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有合法證照)采購的部分醫用氧,和本公司所承包的資興礦務局制氧站分罐充裝的氧氣給兒童醫院供氧。從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該公司向兒童醫院銷售氧氣共計49067瓶,其中該公司自已罐裝賣給兒童醫院共30832瓶,按每瓶30元計算,無證供應的氧氣共計金額924960元(含成本)。其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及其北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領導和人員對此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力,工作失職。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乾部廉潔從政若乾准則》相關條款的規定,郴州市紀委、市監察局對有關責任人作出了以下處理:
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黨總支書記李細蓮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為丈夫陳和平(系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無證向兒童醫院供氧提供便利;不履行職責,使郴州市工業氣體公司在沒有與兒童醫院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長期向該院供應醫用氧,工作嚴重失職,負有直接責任,決定給予李細蓮開除黨籍的處分,按副科級確定工資。
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綜合辦副主任江志,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該院長期使用郴州市工業氣體公司供應的醫用氧問題未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工作嚴重失職,負有直接責任,決定給予江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撤銷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綜合辦副主任職務的處分。
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副院長連一民,對該院長期采購使用郴州市工業氣體公司供應的醫用氧問題監管督促不力,工作失職,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兼北院院長吳志堅、市第一人民醫院制劑中心主任陽建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支隊支隊長周凱,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黨委副書記陳亞光,對北院長期使用郴州市工業氣體公司供應采購的醫用氧問題監管督促不到位,工作失職,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郴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羅昇平,對北院長期使用郴州市工業氣體公司供應的醫用氧問題監管督促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誡免談話一次的處理。同時責成市第一人民醫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寫出深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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