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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買方因資信問題致貸款未被審批,而其又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賣方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河西法院經審理,日前依法判決支持了賣方訴求。
市民呂某是本市河西區一套公產房的承租人。2009年7月22日,呂某與王某通過房地產中介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呂某以44.6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屋賣與王某,由王某承擔契稅、擔保費等各項後續費用。合同簽訂後,王某按約支付了1萬元定金,後呂某就購買了訴爭房產權,由王某支付購買產權款1萬元。同年9月25日,房管局向呂某頒發了《天津市房地產所有權證》。同日,雙方簽訂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並約定,王某於訂立該協議起5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契稅等合計11.5萬元一次性存入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協議簽訂後,中介公司為王某辦理貸款,因王某資信原因被拒貸後,又因訴爭房齡原因再次被拒貸。於是呂某提出由王某一次性支付房款。同年10月13日,中介公司向王某發出催告函,通知王某按合同履行手續,後王某由於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呂某提出解除合同,並為此訴至法院。
訴訟中,被告王某表示,其不存在違約,並堅持繼續履行合同,已另行起訴。所以,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於2009年7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由於被告需經過貸款向原告支付購房款,根據天津市的相關規定原告協助被告在銀行開辦了資金賬戶並簽訂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後因被告資信問題,被告申請公積金貸款及按揭貸款均未被審批。據此事實及法律規定,原告訴求並無不當,故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和《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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