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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揚州市江都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明知該銷售假藥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被立案調查。於2009年5月26日被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判處徇私舞弊罪,但兩人至今還擔任原職務。(6月14日《法制日報》)
其實,犯罪官員照領工資早已不是新聞。海南臨高縣乾部柯某和方某,因貪污、受賄犯罪被判刑後,仍保留公職,工資照領。安徽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原副主任曹曉明獲刑入獄,職務被罷免,半年內每月照發工資。湖北紅安縣國土局原局長王秉鋒因腐敗問題,被判刑三年緩刑三年,每月還在國土局領取工資。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長蔣良榮因受賄罪判刑三年,不上班照領6年工資。不過,媒體曝光以後,這些服刑官員的工資待遇都被取消了。江都藥監局局長、副局長被判處徇私舞弊罪,不僅工資照領,而且保留領導職務。犯罪官員官位巋然不動,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眾所周知,藥監局是腐敗高危行業,原國家藥監局長鄭筱萸被判處死刑,國家藥監局副局長張敬禮因嚴重違紀正在接受調查。因包庇銷售假藥者被判罪地方藥監局長,卻保留原任職務,如今的藥監領域、醫藥行業如何讓人放心?
且不說法院認定兩人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實,又免予刑事處罰本身就值得商榷。就算兩人被免除刑事處罰合法,也無法改變兩人犯罪的事實。而且包庇銷售假藥者還威脅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組織部門讓這樣的官員繼續擔任領導職務,這不是對銷售假藥與藥監腐敗的變相縱容嗎?而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務人員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免予刑事處罰』成了犯罪官員保留職務的遮羞布,官員職務犯罪成本如此低廉,如何震懾犯罪分子?正如法律人士所言,藥監部門與群眾健康安全關系密切,且兩人均系涉假藥案構成徇私舞弊職務犯罪,已經不適合再擔任領導職務。他們不僅沒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當的懲罰,而且仍然擔任領導職務,削弱了案件查處的力度,減輕了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威懾、教育作用,給群眾的印象是以權牟私、違法犯罪的成本太低。
如果說此前犯罪官員吃空餉是管理混亂、領導失職的話,江都市有關部門選擇性施法,千方百計保護犯罪官員利益,不僅難以令人信服,也讓人浮想聯翩。既然官員已經犯罪,為何還有人記著給他保留公職呢?這僅僅是因為犯罪官員被免除刑事處罰嗎?
按理說,官員犯罪了,『樹倒獼猴散』。昔日的同僚為了保全自己的前途與名聲,會主動與他們劃清界限,把他們的負面影響清除乾淨。紀檢、組織部門還要以此為反面教材,組織討論、反思。為何還給他們保留公職呢?這不是故意擴大負面影響嗎?恕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這些安排給犯罪官員保留職務的人,或許與犯罪官員存在某種利益瓜葛。要麼自己有什麼把柄掌握在犯罪官員的手中,擔心『拔蘿卜帶出泥』,把自己供出來,用保留職務來堵他們的嘴;要麼有人曾經利用犯罪官員的權力與影響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出於『感恩』心態來回報、『同情』他們。要麼當地一些違法亂紀的官員未被處理,有關部門不願意『厚此薄彼』,把事情做『絕』。
不管當地有關部門如何選擇性施法,都無法改變官員犯罪的事實。或許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組織部門也是奉旨安排,安排給犯罪官員保留職務者另有其人,或者這是官場潛規則。但是不管怎麼說,犯罪官員保留原職務決不正常。既然事情已經曝光,上級有關部門應該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看看犯罪官員保留職務背後那趟渾水到底有多深?如果深究下去,說不定指示、操作給犯罪官員保留職務者就是其中的『漏網之魚』,甚至還能因此牽出案中案。 (作者葉祝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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