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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參與《環境保護法》修訂調研的法律專家汪勁稱20餘年來環境保護法未曾修訂,內容與現實嚴重脫節,甚至與之後制定的單行法律相衝突。汪勁表示,由於部門之間的權利紛爭,資源部門與環保部門的權限難以界定,導致修訂被拖後。(6月15日《中國經濟周刊》)
這是一個尷尬的事實。『《環境保護法》現在基本已經被架空了!』這是專家的懮心論點,而公眾熟知的事實是我國有70%的江河水系受到污染,40%基本喪失了使用功能,流經城市的河流95%以上受到嚴重污染;3億農民喝不到乾淨水,4億城市人呼吸不到新鮮空氣;1/3的國土被酸雨覆蓋,世界上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我國佔了16個……綜合世界銀行、中科院和環保總局的測算,我國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約佔GDP的10%左右。一因一果的邏輯關系證明了當下環境污染的嚴重現實和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虛置可能。
環境保護法20餘年來未修訂被指與現實脫節,背後的『每修改一次,《環境保護法》就退一步』反證了部門權力紛爭對《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拖累』。而我們也看到了部門利益爭奪對《環境保護法》修訂的掣肘。
事實上,這種掣肘現象幾乎成了一種痼疾,並不僅僅存在於《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過程。當下,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中不僅是一個行政主體,而且還是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一個明顯的運行特征就是部門利益化——部門作為利益主體出現,爭取更大的權利,爭奪本部門享有的更多利益。在部門利益的驅動下,我們看到,有關部門在有利可圖的地方亂作為,在無利可圖的地方不作為,存在缺位和越位現象。2005年,央行建議取消房屋預售制度,建設部說商品房預售適合中國國情,不能取消;國家發改委說教育亂收費200億元,某部委說沒有這回事……種種事實表明,部門利益爭奪正在影響民生問題的解決,這對於轉型期的我們來說,是一種考驗。『每修改一次,《環境保護法》就退一步』再次證明了這點。
政府部門,作為公共財政支持的公共服務部門,理應以公共利益作為其一切行為的目標和准則。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部門利益卻總是或多或少地成為政府部門追求的目標之一。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的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動用政治資源來爭取部門利益。對於政府部門利益化現象,有人比喻說,我們現在的一些地方政府,看起來是一個政府,實際裡面是一個一個的『土豆』。每一個『土豆』都是一個利益板塊,而每個利益板塊都跟社會的各種利益交織在一起。環境保護法20餘年來未修訂被指與現實脫節的背後難道不正是『土豆』在晃動嗎?
環境保護法20餘年來未修訂被指與現實脫節告訴我們,部門利益化不僅影響環境問題的解決,還至少造成了三種後果。一是部門利益的爭奪有可能導致對公眾環境權的裹脅;二是部門利益的爭奪必然耗費社會資源;三是部門利益爭奪的泛濫將導致利益衝突不斷增加,增大下一步改革的阻力,並為此付出難以承擔的巨大成本。《環境保護法》修訂的遭遇可以證實這點。
政治經濟學分析表明,政策決策往往並非由政府出於社會利益最大化所決定的,而是政治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對《環境保護法》也可以同樣視之。據報道,2005年底,全國平均每個機構只有1.5輛車左右,300多個縣沒有執法機構,200多個縣的執法機構沒有執法車輛,更沒有取證設備。這與《環境保護法》與現實脫節有著密切的關系。
正因為如此,筆者以為,應警惕部門權力利益化正在抽空和裹脅公眾環境權的困境。 (作者舒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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