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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濱海訊(記者張檬通訊員劉虹)離婚後,家住塘沽的張女士持一張寫有欠款8萬元和離婚原因說明的『特殊』欠條向法院起訴前夫王先生,要求其歸還欠款。王先生則辯稱,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欠條是其被迫打下的,自己還因此事報案。經兩審,近日,本市二中院審理此案後判決,對欠條真實性不予確認,判決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女士訴稱,其於1999年與被告王先生結婚。2009年4月,雙方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其後,張女士以王先生婚前找其借款4萬用於做生意、婚後王先生單位集資和裝修房子又兩次找其共借款4萬元,前後三次共欠8萬元並寫有欠條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償還。
庭審中,張女士出示了該欠條,上寫有:『我欠張某8萬元,王某某。』該欠條後還綴有『離婚協議書』字樣,並寫有『2008年因我去歌廳找小姐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王某某,2008年6月。』
王先生則辯稱,其於2009年1月底某晚,被張女士及幾個不認識的人推至面包車上,被迫寫了一張欠款8萬元,並附有離婚過錯說明的欠條,被要求書寫的日期是2008年。
原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張女士訴訟請求。不服一審判決,張女士向本市二中院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對欠條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原為夫妻關系,現張女士向王先生主張權利,依據的是王先生書寫的一張欠條。從欠條的內容上看,該欠條既有欠款內容,也有離婚協議書的字樣,還有王先生有過錯的原因。且王先生在書寫欠條後即報警,其與正常情況下出具的只說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欠條不同,有違常理。從欠款的形成過程看,張女士稱其中4萬元是王先生在婚前為做生意而借,但張女士不能說明其做何生意,也不能提供證據。考慮雙方當時正值談婚論嫁時,對4萬元款項的處理如此草率,且在婚後長時間內對此沒有要求償還,與常理不符。對剩餘的4萬元,張女士訴稱其中1萬元被王先生用於單位集資,剩餘3萬元被王先生在2008年10月為裝修房屋所借。但從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上看,雙方在2008年2月就已經分居,在夫妻感情已出現危機的情況下,張女士借給王先生如此款項,又與常理相悖。因此,張女士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綜上,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證據不足舉證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乾規定>》第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同時,該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明加以證實。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王先生在書寫欠條後即報警,張女士的欠條證據前後矛盾,缺乏客觀真實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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