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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孫某在已將毆打自己的同鄉制服的情況下,又伙同他人將同鄉打死。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孫某的行為系防衛過當,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但本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孫某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
男子張某、孫某均系外地來津務工人員。2009年10月9日23時許,張某酒後闖入塘沽區某小學對面的一座小二樓,然後進入孫某的住處,向其索要現金。孫某從門縫兒中遞給他10元錢。然而過了一會,張某返回該處,砸開房門對孫某進行毆打。被打急的孫某持剪刀和啤酒瓶擊打張某,而同在室內的聾啞人曾某也持菜刀、鐵錘砍砸張某。作案後,二人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張某系被他人用鈍器及銳器多次侵害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造成嚴重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曾某共同故意殺害他人,二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害人張某酗酒滋事,闖入孫某居室對其辱罵、毆打,挑起事端,在案件起因上存在嚴重過錯。但孫某和曾某在已將其制服的情況下,繼續持利器反復打擊張某,致其死亡,故孫某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基於以上理由,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同樣的罪名判處曾某有期徒刑10年。(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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