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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男子2004年再婚時帶著兒子小齊,妻子文娟帶著與前夫所生之女小嬌,四人一起共同生活。男子患病去世後,男子母親周大娘將文娟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兒子遺產變現的份額。日前,河北區法院一審宣判此案,小嬌作為非婚生子女,與文娟、周大娘和小齊均屬於合法繼承人,四人共同繼承遺產。
原告周大娘訴稱,其子陳凡宇1998年與小齊生母離異,後購買河北區民權門附近房屋一套。2004年3月,被告文娟和陳凡宇再婚,再婚時,文娟有一與前夫所生之女小嬌。後陳凡宇因病死亡,留下上述房產、存款6000元,以及其所在單位尚未報銷醫藥費2300元。此外,其所在單位給付其子原告陳凡宇一次性供養救濟費1.1萬元。現上述房屋由被告居住,上述款項均在被告掌管下,原告周大娘、小齊另居他處。被告在陳凡宇死亡後為小齊交納了2007?2009年學雜費8800元。因周大娘多次與被告協商繼承和騰房事宜未果,故訴請依法繼承陳凡宇的房屋遺產變現份額和存款6000元。
審理中,當事人委托鑒定評估部門對上述房屋進行估價,評估價值為23萬元。
河北區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系被繼承人陳凡宇個人再婚前財產,不屬於被告共同所有。原告周大娘、小齊和被告均系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共同繼承權。小嬌生父死亡,在生母即被告與被繼承人再婚時尚未成年,仍然在學,受被告監護,故應視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的同等的繼承權。被繼承人陳凡宇所在單位給付其子一次性供養救濟費的款項明確,應在減除被告為其交納的學雜費部分後,其餘部分歸小齊所有。被繼承人陳凡宇存款和所在單位未報銷醫藥費均應視為遺產,由原、被告共同繼承。涉案房屋按照房屋價格評估結論計算,作價進行分割。
綜上,判決被繼承人陳凡宇遺有的坐落河北區民權門附近房屋一套歸被告文娟繼承所有,過戶費用由其自行負擔;被告文娟給付周大娘房屋份額繼承款5.5萬元、存款2000元,給付小齊房屋份額繼承款6.5萬元、存款2500元、一次性供養救濟費2200元,給付小嬌房屋份額繼承款5.5萬元、存款1500元;尚未報銷醫藥費2300元,歸小嬌與被告文娟共同繼承所有。 (陳遇冬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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