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 你見過帶著公證員到超市購物的嗎?張智就在兩名公證員的陪同下在超市購買了170元的蓮子,然後他將蓮子送到質監部門進行檢測,最終獲得了超市的10倍賠償。當然3500元的公證費和檢測費超市也得埋單。
消費者 蓮子不合格要求10倍賠償2009年底,張智在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一袋華海牌蓮子,食用後感覺有異味,他決定做一回打假人。張智來到公證處要求對其購物行為及送檢行為進行公證。
在公證人員的陪同下,張智購買了10袋蓮子,並開具了發票,還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將蓮子送到了中國商業聯合會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進行檢測,結果為『不合格』。這種蓮子中含有氧化氫及過氧化苯甲?,而根據生產、銷售食用蓮子的執行安全標准是,『不得檢出』。於是,張智向工商部門進行了舉報,工商部門立即對該超市這個品牌的蓮子進行了查處,並責令該產品下架停止銷售。
『根據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超市賣不合格的食品就得進行10倍賠償。』隨後,張智便依據公證書、購物發票及鑒定結論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超市退回貨款170元,並賠償10倍,即1700元;判令超市賠償公證費3000元、檢測費500元。
超市 二次購買不是真正消費者出售蓮子的超市當庭辯解說,張智購買的商品確實是在他們超市銷售的,但是在送檢的過程中是否經過二次加工不得而知,同時他們認為張智並沒有因為該蓮子造成身體的實際損害,而且張智購買大量蓮子後主張10倍賠償,認為他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不同意張智的訴訟請求。
法院 超市違法理應10倍賠償天津河東法院經審理確認了張智二次購物及送檢事實。張智與超市是買賣合同關系,張智從超市購物,超市應提供合格商品,但超市提供的蓮子並不合格。張智請求退還貨款並主張10倍的賠償,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判決超市退還張智貨款170元,並賠償張智10倍貨款即1700元、公證費3000元、檢測費500元,共計5370元。
法官說法 熟知新法規 消費者重維權在《食品安全法》出臺前,消費者只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主張賠償,即『退一賠一』。普通消費者往往不願意耗費過多的精力去尋求救濟,特別是價格不高的產品,往往選擇『自認倒霉』,起訴商家要求賠償的案件非常少。對於商家來講,即使有消費者反映或提起訴訟,由於很難舉證證實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或者是能夠證明有欺詐行為,且最高僅為雙倍賠償,所以很難引起商家的重視。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自該法實施以來,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案件增多。消費者一般持有購物小票或發票、所購物品向法院提起訴訟,像本案中將購物、送檢行為予以公證的還是較為少見。可以看出,消費者已經熟知法律,掌握了維權方法。(文中人物系化名) (張敬)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