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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年逾八旬的李老太與五個子女發生爭執,為的是確認老伴留下的公產房的承租權歸屬,由於與幾個子女的意見不一,幾經協商不成,最終將五人推上被告席。日前,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對子女稱『母親年歲已高,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控制該房屋,不利於保障其自身權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該公產房由李老太承租。
年逾八旬的李老太家住河西區,2009年1月老伴去世後,李老太仍舊居住在已經和老伴住了十多年的老房子裡,該套房產系老伴早年承租的公產房。如今,老伴去世後,對於該公產房承租權的繼承問題,李老太與五個子女發生分歧,幾番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老太遂訴至法院,將五個子女全部推上被告席,訴請法院確認其對該房屋的承租權。
李老太訴稱,自己與老伴共同生活60年,該公產房是丈夫名下承租的公產房,且丈夫去世後自己一直居住在該訴爭房中,有關房屋過戶更名事宜與子女至今未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被告之一的劉大海辯稱,母親享有該房屋的承租權是正當的,自己也同意,但是由於妹妹劉曉英多次找到相關部門要求過戶變更承租人,如果老母親取得承租權,妹妹劉曉英就能最終取得該承租房產權,老母年事已高,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了更好地保護其權益,故不同意老母的過戶訴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產房系李老太與其丈夫婚後出資取得,房屋的承租人登記在李老太丈夫名下,李老太也一直在此屋內居住至今,其作為承租人更為適宜。而被告劉大海等所稱李老太年事已高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控制該房屋,不利於保障其自身的權益的抗辯意見,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該訴爭公產房由李老太承租。(記者周蘇晉通訊員徐德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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