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以下簡稱187號文件)精神,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進行轉移接續。
一、按照《暫行辦法》和187號文件有關規定,符合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條件的人員,應到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對於2010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轉移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的,仍按原辦法執行,轉入資金中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予以退回,無法退回的暫並入統籌基金。
二、2010年1月1日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本市的人員,按照《暫行辦法》和187號文件有關規定其退休地確定為本市的,待本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由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審核連續工齡,經審核的連續工齡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三、對於在本市統籌范圍內具有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應按照《暫行辦法》和187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四、2010年1月1日後出國或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員,退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或儲存餘額。
五、按照《暫行辦法》和187號文件中戶籍有關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及確定養老待遇領取地的人員,系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具有本市『藍印戶口』人員暫不辦理相關手續,待其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後再予辦理。
六、因組織原因調動到本市就業的人員,凡要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需提供轉出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調動憑證。
七、按照《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在城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應與城鎮職工同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凡已先行為農民工參加了醫療工傷綜合保險六個月以上的城鎮企業,也應為其登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八、在軍隊參加養老保險的隨軍配偶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市原有規定,凡與《暫行辦法》、187號文件及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暫行辦法》、187號文件與本《通知》規定為准。(通訊員崔憲偉)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