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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一位大娘為了方便,從公交車後門上車,不想右腿被後門夾住仰面摔倒,致10級傷殘。大娘為此將公交車司機及其單位一並推上被告席,索賠經濟損失。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娘違反公交行業『前門上,後門下』的乘車規則,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未盡注意義務負次要責任,由此判令被告某巴士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的40%,計8700餘元,同時原告返還被告墊付的門診費、押金計700餘元。
2008年6月24日14時許,市民趙大娘在一公交車站等候公交車時,遇司機張某駕駛的公交車到站。為了方便,趙大娘抱著孫子欲從後門上車,不想趙大娘上車時,公交車的後門正在關閉中,趙大娘的右腿被後門夾住,身體失去平衡,仰面倒地受傷。事發當日,趙大娘被送往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為此,趙大娘將司機張某及其所在單位某巴士公司告上法庭,以其對消費者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為由,要求二者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4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巴士公司承認被告張某是其公司員工,本案交通事故是張某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同時該公司認為,因原告趙大娘沒有遵守『前門上,後門下』的乘車規則導致事故發生,事發時趙大娘尚未投幣,不屬於趙大娘所述的消費者范疇,所以請求法院駁回趙大娘訴求。被告張某的答辯意見與其單位基本相同,另外提出,其為趙大娘墊付了門診費及押金。
訴訟中,法院依趙大娘申請,委托相關部門對趙大娘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結論為10級傷殘。經審理,法院查明事發時趙大娘確尚未投幣,也沒有事先告知司機從後門上車。法院認為,公民或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張某應否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的關鍵在於,其實施的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被告的過錯程度。通過庭審調查及現有證據證實,原告未得到被告的允許自後門上車,違反公交行業『前門上,後門下』的乘車規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張某作為專業司機,對事故的發生缺乏預見,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故應承擔次要責任。又因被告張某系職務行為,其所屬單位即被告公司應根據張某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被告公司應按40%的比例賠付原告上述損失。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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