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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單純理論層面上,設立『廉政公積金』並非沒有道理,但不能逾越於兩個前提之外:
一:廉政,本來為公權部門以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恪守的職業底線,則『廉政公積金』,就只能認定為底線要求基礎上的、正常待遇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進入評估體系,以保持公務員群體收入與其他社會群體勞動收入間的平衡,而不能放縱為額外獎勵,游離於評估體系之外,形成為公務員群體的特殊收益。
二:廉政與否,應該由公眾說了算,不能由公務員群體自己說了算。
以故,江門市真正要推行『廉政公積金』制度,首先必須做到:
1:不僅要保證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保證公共事務的運行過程為公眾所明了,且必須要做到以公眾之是為是,以公眾之非為非,以保證評估結果的公平正義。反面例子是廣州市人大搞的『百分制測評』,民意測評分佔15%,而區自評分佔45%,如此測評,不搞也罷(6月9日《新快報》)。
2:在公務員群體收入較高為現實國情,且久為公眾詬病前提下,為保證『廉政公積金』制度運行得真正廉政、公平,應同時實施公務員群體的薪酬體系改革,保持增減的大體平衡。
卻無任何跡象顯示,江門市已經這樣做了,或准備這樣做,也就不能不說,江門市所率先在廣東省推行的『廉政公積金』制度,只主要落實為市直公務員群體單方面提高待遇、增加福利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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