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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天起正式實施,一直備受詬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再次置於生死路口。有專家曾公開斷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自動廢止。然而,記者采訪獲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存是廢,國務院相關部門還在各部委之間調研、征求意見,各相關部委之間一直有不同聲音。就是在國務院法制辦內部,看法也不盡統一。
專家:鑒定制度一直帶病運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自1987年確立,到2002年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15年頗受爭議的過程中,形成了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中華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的基本體系。
這一體系,在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決定》實施時,盡管受到衝擊,但並未受太大影響。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際,卻面臨存亡抉擇。
據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治周末》報道,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華說,其實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建立依據早就與立法法發生衝突。主要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事故的民事賠償與涉及訴訟的鑒定問題。而根據立法法規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與訴訟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分內容屬訴訟制度。
實踐中,訴訟活動在醫療糾紛上的『案由』,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繞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委托司法鑒定,其依據均違反上位法,導致與其他法律不協調,可以說,這一體制一直在『帶病』運行。
爭議:是存是廢專家部門分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命運如何,涉及醫療糾紛的部門之間仍爭議不斷,學者之間也存在不同觀點。
郭華解釋說,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具有便捷性,作為處理依據應當保留。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鑒定組織與體系。如廢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種多年形成的組織必然解散,15年的『經驗』也就壽終正寢,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這類糾紛時經由何種組織,令人懮慮。
對法院來說,因各地情況不同和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保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可存在多元化選擇餘地。
司法行政部門作為司法鑒定管理機關,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存在問題,特別是醫學會鑒定的『兄弟姐妹』相互鑒定,給司法鑒定管理帶來一定困難,其認為,涉及衛生行政管理的事項而不作為訴訟活動證據的,可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涉及訴訟的鑒定應按《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執行。
郭華透露,在醫療糾紛鑒定中,司法鑒定相對於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實存在專業上有一定差距等問題。
因此,有學者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診療活動中只要醫院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就得承擔賠償責任。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將失去必要性,在醫療侵權糾紛中依據上位法選擇適用侵權責任法,條例將隨之作廢,備受爭議的醫療鑒定委員會也將逐漸淡出歷史舞臺。
但也有學者不同意此觀點,他們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行政法規,應以處理醫療事故責任人員為主,而不應以此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行政處罰功能應繼續保留,但醫療糾紛的司法鑒定和民事賠償不繼續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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