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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程剛(化名)稱,因與鄰居發生矛盾,被民警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58天。他起訴海淀公安分局行政行為違法,並提出賠償10.1萬元。
昨日,海淀法院宣判,程剛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原告:『沒病』被強制送醫
2007年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區上莊鎮村民程剛,被鎮派出所民警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療58天。程剛稱,上莊鎮派出所民警偽造家屬承認他有『精神問題』的筆錄,並冒用簽名,誤導醫生做出診斷。
警方稱,程經常與鄰居發生矛盾,在家屬不配合工作的情況下,纔將其送醫。
2008年6月,程剛以『非法執行精神病強制治療行為』為由,起訴海淀公安分局(本報2009年10月29日報道)。
2008年9月23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幾次庭審時,原告程剛多次強調自己沒有『病』,警方造假筆錄。被告海淀警方也表示,行政行為合法,拒絕民事賠償。
法院:原告無證據證明作假
訴訟中,海淀警方提供了程剛父親程學的《詢問筆錄》,用以證明程剛有『精神問題』。而該筆錄中『程學』簽字的真偽,成了原被告爭議焦點。
法院判決書稱,被告提交的《詢問筆錄》第一頁鑒定結論為,該筆錄中的『程學』簽名不是程學本人所簽,法院對第一頁筆錄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鑒定機構不能對《詢問筆錄》後三頁中『程學』簽字是否為程學所寫做出明確結論,或認為檢驗條件不充分終止鑒定,而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後三頁詢問筆錄中『程學』的簽名不是程學本人所簽,故法院對後三頁筆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針對原告程剛提供的醫院診斷、證明其『未患精神病』的證據,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形成時間在2007年之前,無法證明2007年其被強制治療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態。
法院認為,海淀公安分局對原告做出強制治療決定的過程中,履行了審批、制作詢問筆錄、告知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宣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程剛表示對判決不服,將於近日提出上訴。
追訪
盜用我名字只有我纔能作證
程剛的父親程學稱,在6月3日的庭審中,他經過法院准許,作為證人出庭。
『從來沒當過證人,那天特別緊張。』程學說,當天在法庭外等了很久,直到工作人員叫他進門。庭上,工作人員把一份筆錄復印件給他看,隨後法官詢問簽名是否由他所簽,他看了之後說這並非他的簽字。
『法官說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程學稱,隨後,他在相關材料上簽了字。
當得知自己的證言未被法院采信,程學表示不理解。他說,筆錄盜用我的名字,只有本人纔能作證啊!
講述
不敢為兒子找對象
『知道判決結果,我的血壓一下高上去了。』程學說,從2007年開始,一家都在為此事奔波。因多次受到刺激,程學曾多次因為高血壓而暈倒,而妻子也是多次病倒在床。
程學說,因為程剛曾被關進精神病醫院,村民們看待他們的眼神跟以前不一樣了,開始避開他們,也總會在背後紛紛議論。為此,一家人的精神狀態都不好。前陣子,曾有人給兒子程剛介紹對象,但得知兒子的『前科』後,就不同意了。他不敢把此事告訴程剛,從此,他們也先不想這事了。現在一家唯一的念頭是早點把官司打贏。
程剛則表示,他會繼續上訴,直到為自己討回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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