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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對責任進行了整合,涉及產品缺陷、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網絡侵權、動物致人損害等內容,還明確了產品召回制度、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童新對這部法規進行了解讀。
2007年12月14日晚,段某駕車行至黃陂某路段時,將雷某等3人撞倒,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死者雷某的家屬將段某等告上法庭,索賠27萬元。家屬認為雷某長期在城鎮居住並做生意,應按照城鎮標准賠償,並向法庭提供了雷某的兩本暫住證。法院發現這兩本證均有瑕疵,其家屬也未能提供受害人生前做生意的有關證照及具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證據,認為不能按城鎮標准賠償。
2007年,我省農村居民的年收入與城鎮居民相差6000多元;按照賠償20年計算,依照『農村標准』,雷某家屬將『損失』近13萬元。
同一起車禍導致數人死亡而賠償的數額不一樣,這樣的結果曾飽受輿論詬病。以前這樣判雖有法律依據,但客觀上造成了生命價值的不平等。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7條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來確定死亡賠償金』,這樣就為今後同命同價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新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之前的法律當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但是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包含的內容是什麼,法律當中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明確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金額、計算辦法等。
《侵權責任法》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輕微的精神損害,原則上不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什麼叫做嚴重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後的司法解釋可能會做進一步的規定。
損害賠償可『分期付款』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釋,過去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在司法實踐當中,除了按這個原則辦以外,有些案件根據具體情況,比如對賠償數額巨大、計算時間特別長久也采取過分期支付的方式。
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今後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支付賠償費用,協商不成的,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這是過去所沒有的規定,對於解決那些高位截癱、植物人等賠付費用巨大,賠償義務人一次性賠償有困難的比較適合。
網上發不雅視頻要擔責
這部法規首次明確規定了網絡侵權的民事責任。網絡是互聯網發達以後產生的一個新的侵權現象,比如,在網絡上披露公民隱私,不負責任的無中生有的網絡評論,隨意公布涉及公民隱私的視頻等等,這些現象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絡營運商及直接侵權人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借車出事故不一定要賠償
此前,交通事故一般由使用人與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直接由機動車的所有人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新法規定,再發生交通事故的,除保險公司應負的責任外,超過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如果機動車所有人對出借車輛沒有過錯就不應當承擔責任。所有人有無過錯,就要看他出借車輛時對使用人的狀況進行審查的情況,如是否有駕駛證、是否酒後、所借車輛是否合格等等。
高空墜物可能全樓賠償
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部法律同時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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