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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趙先生自以為把股票交給證券公司人士打理就『萬無一失』,豈料短短1年間不但承諾的50%利潤沒兌現,就連42萬元本金也所剩無幾。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認定,趙先生與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黃某間的委托合同無效;但因黃某曾承諾還款並立下欠條,判決該款仍須黃某償還;黃某妻子和作為擔保人的黃某老父承擔連帶責任。
趙先生和黃某本是好朋友。2001年,初入股市的趙先生把股票交給身為某證券公司客戶經理的黃某打理,並與黃某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黃某接受趙先生委托,代理操作滬深股市具體交易,自2001年8月中旬至2002年10月上旬止,代理金額42萬元,保證到期利潤率為50%,即客戶賬面托管市值在60~65萬元之間。到期賬面利潤不足,由黃某負責以現金形式補足。』
怎料,此後一年間股市每況愈下,委托到期後趙先生賬面僅餘不足6萬元。多年好友就此反目,黃某給趙先生打下欠條,承諾歸還本息共50萬元,2008年12月底前還清。黃某的父親以擔保人身份在欠條上簽字。
之後幾年,黃某陸續還款23.8萬餘元,但到約定期限後仍未還清。2009年10月,趙先生將黃某及黃妻、黃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償還餘款26.2萬元。
庭審中,三被告辯稱股票操作中每筆買賣黃某都與趙先生商量;黃某與趙先生間的委托合同本身就違法,因此產生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拒絕賠償款項。
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因此趙先生與黃某的委托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黃某作為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趙先生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黃某給趙先生打欠條約定還本息50萬元,其中42萬元系黃某自願行為,且其應負主要責任,該承諾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其餘8萬元應屬黃某承諾的利潤,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予確認。
綜上,河東區法院一審判決:黃某賠償趙先生18.2萬元;黃某妻子、父親對該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律師說法
擊水律師事務所賈芳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擔保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據此,本案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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