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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抵制投機投資性購房,溫州再出樓市調控新政。昨日,記者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今日起,溫州將暫停辦理第三次以上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再次利用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市之前並沒有對首次、再次和第三次以上利用公積金貸款給予限制,只要還清之前的貸款,就可再次申請。此次新規定將原職工及其配偶首次利用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自)付款比例按20%執行的規定,調整為在本市首次購、建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自)付款比例按不低於20%執行,新增了面積的限制。根據新規定,如果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將不低於30%。
同時根據規定,個人再次利用公積金貸款在本市購、建改善性自住住房(不包括排屋、別墅)的,公積金貸款的首(自)付款比例須不低於50%;對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的公積金貸款,將暫停辦理(其中:對2007年7月1日以前辦理且在2010年7月30日前已結(還)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不予計算次數)。如申請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首(自)付款比例,按提供組合貸款的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次,外地(即本市市區及各縣(市)以外)購房要提取公積金的,也新增了要提供戶籍證明或一年以上在當地的納稅證明等規定。根據新規定,從2010年7月1日開始,對2010年7月1日以後在外地購、建自住住房或償還因購、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須提供職工或配偶及直系親屬,在當地的戶籍證明或一年以上在當地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自住證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辦理公積金提取;對2010年7月1日前,已在外地購、建自住住房或償還因購、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可在9月30日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政策調整前的提取條件申請公積金提取。
對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的住房公積金提取,不能隨便提高租金水平,計算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的住房建築面積按每戶90平方米或人均30平方米以下進行控制,租金標准按當地的市場平均租金價格計算,超過部分將不予提取。
溫州商報記者馮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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