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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患者住院期間用醫院的微波爐熱飯時,踩到地上的油漬,滑倒摔傷。患者隨後為賠償問題將醫院告上法庭。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令被告醫院承擔70%責任,賠償患者3.5萬餘元。
香港公民董某因患頸椎病於2009年5月22日入住本市一家醫院治療,董某在治療期間居住的病房為特需病房。同年6月18日18時許,董某懷抱幼子到樓道內使用醫院提供的微波爐加熱食物,因地面灑有油漬,董某滑倒摔傷,造成右腿髕骨粉碎性骨折、兩側韌帶斷裂。董某摔傷後,醫院方及時對其進行了救治,並於當晚對董某進行手術治療。術後三日,董某自普通病房搬回原住特需病房繼續治療直至8月30日出院。此後,董某訴至法院,要求醫院方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機票損失等計6.4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醫院辯稱,原告確系在其醫院治療期間摔傷,但經查發現,造成原告滑倒的油漬是其他病人僱用的護工灑漏。原告摔傷與該護工灑漏油漬前後間隔不足兩分鍾,在物業服務人員已經下班的情況下,被告不可能立即發現並清除油漬。此外,被告對原告訴求的誤工費等費用的數額存在異議。
綜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告入住被告處接受醫療服務,被告理應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現原告於住院期間在被告處摔傷,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提出原告入院時其夫曾簽訂住院協議書,約定因患者原因導致摔傷被告應當免責,因該協議中簽名並非原告之夫李某本人所簽,同時造成原告摔傷並非單純原告自身原因,故被告不能據此免責,以承擔70%責任為宜。被告抗辯導致原告滑倒的油漬系其他病人所僱護工灑漏,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目前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故被告該項抗辯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可待確定實際侵權人後向其行使追償權。
法官說法
關於本案中責任比例的確定等問題,主審法官進一步分析稱,被告在病區放置公用微波爐方便病人及家屬加熱食物,應當預見到使用微波爐及食物灑漏等情形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現被告在用餐高峰時間任由患者及家屬自行使用微波爐,導致灑漏的油漬無法及時清除,最終使原告滑倒受傷,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作為治療期間的患者,其所患疾病本身即行動不便,在樓道行走時還懷抱幼子,對損害的發生亦有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法院確定原告承擔30%的責任,被告承擔70%的責任。
關於損失數額問題,原告摔傷後在被告處治療產生醫療費3萬餘元,雙方無異議,法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住院期間發生的護理費用8700餘元,上述費用已實際發生且原告提交的證據形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伙食補助費3650元予以認定。原告主張誤工費2.1萬餘元,因原告提交的誤工損失證明系由香港取得,該證據未辦理相關認證手續,法院無法采信,所以根據原告所從事職業,以本市制造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計算其誤工損失。關於機票損失問題,原告夫婦預定了2009年6月24日返程機票,因事故發生,二人無法按計劃返港致機票費用損失1200元,應予確認。(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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