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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作為我國拍賣行業恢復發展20多年的第一部行業標准,從昨天起正式實施。
有關部門對於該『行業標准』的出臺背景是這樣解釋的:自1997年《拍賣法》頒布實施以來,中國拍賣業開始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拍賣市場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快速發展。但是,文物藝術品拍賣在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拍賣企業規模化發展程度不高,行業自律規范不健全,拍賣活動中不誠信經營、不正當競爭現象時有發生。
很顯然,新的行業標准應該針對著拍賣市場發展中出現的新的問題,提供解決的方式和手段。而且,這種方式和手段應該是可以操作的,不能是模棱兩可的。細讀『規程』的條款,確實涉及到文物藝術品拍賣的方方面面,其中比較重要的內容有:『對拍賣程序中的拍賣標的征集、鑒定與審核、保管,拍賣委托、拍賣圖錄的制作,以及拍賣會的實施、拍賣結算、爭議解決途徑、拍賣檔案的管理等主要環節都做出了詳細規定,便於拍賣企業直接依據新的標准開展經營活動,也便於拍賣各當事方積極參與拍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但是,這裡有一點小小的疏忽或漏洞:上述這些活動,始終是在拍賣人的直接參與下進行的,在這裡,拍賣人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如果不對拍賣人的行為進行約束,單憑他們的自律,恐怕難以解決目前藝術品拍賣市場存在的『拍假』和『假拍』這兩大痼疾。然而,恰恰是在這方面,『規程』留下了一片空白。至此,對眾多買家而言,如果不想買到假貨,只能寄希望於拍賣人在錢和良心面前,選擇後者而不要選擇前者。
比較樂觀的看法是,新的行業標准的發布,在市場不斷轉型的關鍵時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與標示作用,可謂恰逢其時。而比較悲觀的看法則認為,如果沒有獨立於拍賣行業的專門的鑒定機構和監督機構,沒有更加明確的在藝術品買賣中拍賣公司先行理賠的制度,讓藝術品購買者在拍到假貨時能得到賠償,就很難保護廣大藝術品消費者的利益,也就不能最終使藝術品拍賣市場得到良性的發展。
實際上,在我們的文化基因中,有一種很可怕的東西,我們也許並不缺少相應的制度和規定,但這些制度和規定在生活中卻往往被我們束之高閣,而實際運行的卻是不成文而又獲得廣泛認可的規矩。恰恰是這種東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規程和標准,支配著現實生活的運行。也就是說,在我們這裡,應該的就是理想的,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而種種明文規定之外的『潛規則』,纔是現實的,不能違背的。這種『潛規則』所以能長盛不衰,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即缺乏第三方的監督。更何況我們所面對的『規程』還不是一個十分完善的『行業標准』,在藝術品拍賣市場復雜的利益鏈面前,我們又怎能把希望寄托於脆弱的人性呢?我們不能不擔心,盡管有了新的『規程』,也難免蘇羅敏女士的悲劇重新上演,尤其是在敢於公開指出『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的吳冠中先生已經駕鶴西去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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