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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近日通告,為了規范和加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預防和消除汽車產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質檢總局以2004年會同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起草了《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目前,質檢總局已將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一旦順利昇級為管理條例,意味著汽車召回管理的監管范圍、監管力度、威懾力、罰則上限等將全面昇級,可謂正當其時。
記者從質檢總局相關人士處了解到,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管理范圍擴大了。
此外,分析條例征求意見稿,主管部門對缺陷汽車的調查權大幅度增加。記者研究條例草案發現,第十五條列舉的調查措施包括『進入生產者、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銷售者、修理者、租賃者等相關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必要時,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公開征求相關信息』『要求經營者提供調查所需其他相關資料』『主管部門對汽車產品缺陷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等。
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就是威懾力大大提高。例如,隱瞞缺陷責任可能會被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生產者不配合缺陷調查的,有可能被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等。這比過去3萬元的罰款上限威懾力增強了許多。同時,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說,這些罰則疊加,將使不法廠家面臨高昂的違法成本。
與老的規定相比,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另外一大亮點是政府各相關部門將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合力。而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應當將境外生產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門通報』這條,將改變一些汽車廠家在中國的召回時效晚於海外市場的頑疾。記者南辰
據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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