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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周先生在某銀行一個ATM機上辦理業務時,銀行卡信息被不法分子安裝在ATM機上的設備盜取,卡內的1萬元存款被人提走。周先生將某銀行河東支行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對ATM機疏於管理,給儲戶造成財產損失,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判決某銀行支付周先生存款1萬元。
2009年4月24日晚9時許,周先生來到天津河東區中山門某銀行營業所的ATM機前,查詢自己銀行卡的賬戶餘額,當時顯示餘額為10050元。幾天後,周先生被告知銀行方面出於安全考慮,凍結了他的銀行卡賬戶。他發現銀行卡裡的錢已在凍結前被取走1萬元。周先生認為,銀行應對其上述款項被盜承擔賠償責任,遂提起訴訟向銀行索賠1萬元。對此,被告某銀行河東支行辯稱,原告無法證明儲蓄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河東區法院查明,2009年4月25日,周先生的銀行卡被他人分5次於河南鄭州市某銀行的ATM機上支取1萬元。另外,中山門營業所的員工於2009年4月23日早晨發現,該ATM機曾有被人安裝過其他設備的痕跡。經調取錄像發現,22日晚該櫃員機確被他人安裝過其他設備,並於營業所23日發現之前拆除。營業所員工當即向上級匯報。2009年4月27日上午,有儲戶向該營業所反映,24日晚該ATM機再次被他人安裝設備。營業所員工再次向上級匯報,同時對24日晚上所有在該機器上有過交易的儲戶賬戶予以凍結,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經核實,包括原告在內的儲戶存款被盜取。
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系儲蓄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商業銀行,保障存款人的存取款安全是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被告的ATM機曾兩次被他人安裝其他設備,員工發現異常後向上級匯報,但被告並沒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采取相關防范措施,導致原告的存款在櫃員機第二次被他人安裝設備後盜取。被告對此負有疏於管理的責任,違反了合同義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對銀行卡是否一直由原告保管提出質疑,應當負有舉證責任;現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曾將該卡轉借、丟失等的事實,且原告當庭予以否認,故不予采信。判決被告某銀行河東支行賠償原告周先生存款損失1萬元。
一審後,被告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故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記者陳遇冬通訊員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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