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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法院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司法建議工作,增強司法建議的實效性和可行性,發揮法院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細化司法建議發送程序。規定司法建議需經庭長簽署、主管院長審批簽發,加蓋院章後,纔能送達相關單位,原件應入卷備查。必要時,可抄送有關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上級領導機關。對事關河東區發展、穩定等全局性工作的司法建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後由院長簽發。
二是明確司法建議內容。要求司法建議應當結合審判、執行案件情況,注重發現案件反映的深層次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中肯、可行的建議,措詞得當、方法適當、切實可行。
三是規范司法建議格式。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建議文書格式規范,避免隨意性簡單化。司法建議書應當由標題、公文文號、正文、主送及抄送單位等組成,並注明復函接收地址及接收人。
四是加強司法建議督促落實。及時了解送達單位對建議的采納、落實情況,對有明確整改內容的司法建議,可要求反饋處理結果。對未引起重視的,采取適當方式加以督促,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司法建議的,可向其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通報情況,要求其督促整改,必要時可向紀檢機關報告,力求將建議事項落到實處。
五是強化司法建議監督考核。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將司法建議開展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對開展司法建議工作突出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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