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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部署要求,正確處理涉案信訪,有效應對、及時化解檢察執法辦案環節出現的社會矛盾風險,強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工作責任,日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出臺了《關於建立社會矛盾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的規定(試行)》。
該規定闡明了建立社會矛盾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的內涵,明確將辦理案件及信訪接待工作中的辦案結果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風險進行等級評估,提前預警並采取應對措施,積極開展息訴罷訪工作,防止在檢察環節發生非正常訪、越級訪、進京訪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該規定明確了社會矛盾風險級別標准及預警標志,將檢察辦案環節可能出現的社會矛盾風險劃分為三個級別。同時,明確了社會矛盾風險級別評估審批確定權限。按照『誰分管、誰主辦、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根據案件所在的辦案環節和檢察人員職務職責的要求,規定三級風險由案件承辦人提出報處長審批確定;二級風險由案件承辦處室提出報分管副檢察長審批確定;一級風險由案件承辦處室提出經分管副檢察長審核後報檢察長審批確定。進一步細化了社會矛盾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責任,促使社會矛盾風險在首辦環節得到早預測、早發現、早化解、早控制。
該規定明確了處置不同級別社會矛盾風險的責任,強化了組織領導。明確規定,屬於一級風險的,由一名副檢察長帶領控申和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現場處置,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時檢察長出面接待。屬於二級風險的,由案件分管副檢察長帶領控申部門和案件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現場處置,做好接待工作,並視情況決定是否指派法警到場和其他保障要求;屬於三級風險,由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接待,必要時可會同控申部門共同接待,並將接待處置情況向檢察長報告。一、二級信訪接待後,控申處、辦公室要按規定及時將信訪及處置情況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該規定明確了責任追究。明確提出,對因工作不及時、不到位,或未能盡職盡責地完成好相關工作,造成信訪人員非正常訪、越級訪、進京訪或發生危害社會穩定的嚴重事件的,要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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