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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7月5日電(記者李京華)因在駛出八達嶺高速公路時不能提供通行卡,司機楊軍被高速公路經營者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按照最遠端入口收取了95元通行費,而楊軍認為他實際是從沙河站入口駛入,只應該交5元通行費,並起訴至法院要求首發公司雙倍返還多收取的通行費共計180元。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5日一審判決首發公司返還楊軍通行費90元,駁回楊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理法官說,八達嶺高速公路的入口站裝有車道攝像機,通過錄像可以核實車輛的駛入站,在楊軍向首發公司提出通過調取錄像等方式核實其駛入站時,首發公司應依據公平原則給予核實。根據一般的舉證規則,楊軍稱其從沙河進京站駛入高速公路,楊軍須對此負舉證責任。但在楊軍不能提供通行卡的情況下,客觀上楊軍難以就此舉證,但首發公司具有通過調取錄像等方式證明楊軍駕車駛入站的舉證能力。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本案中應將證明楊軍駕車駛入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首發公司,而首發公司未能就此提供相應證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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