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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產工作。其中一條新規引起輿論普遍關注: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昇井(7月8日《廣州日報》)。
事實上,早在礦難頻仍的很多年前,就有人提出『領導應與礦工同時下井』的主張,並視之為避免礦難頻發的有力舉措;此後,凡有大型礦難事故發生,此類聲音幾乎總能聽到。所以說,國務院這次將其納入煤礦安全管理舉措,應該說是對民聲民意的從善如流;而公眾之所以如此『待見』這條新規,顯然也正與其來自民間呼吁的誕生背景緊密相關。
然而從感性的暢想回歸理性的現實,當頗帶憤怒情緒的建議變成將要實際操作的制度,『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的新規,能否發揮人們冀望中的強效作用卻著實讓人心存疑慮。
首先,『礦領導』是一個很模糊的字眼,人們建議時的主要指向應該是『煤老板』,而『礦領導』顯然根本不可能等同於此;甚至於,長期和普通工人一起下井的班長組長,也很難說就不可以被解釋成『礦領導』。事實上,涉及到企業的內部架構與自主經營,政府部門很難對『礦領導』作出一個具體的界定,『礦領導』的解釋權更多是掌握在企業手裡;就算真有了一個強制界定,像網友說的那樣,招聘專職帶隊下井的農民工『礦領導』也並非沒有可能,因為這至少仍然要遠遠低於改進安全技術設備、加大整體安全投入的成本費用。
更何況,『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新規想要發揮效用的基礎,是建立在一個嚴格而密集的政府安全監管之上。倘若沒有一個有效的監管,那麼要求『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對企業而言,根本不會有實際約束力量。可是,如果這樣嚴格而密集的政府安全監管確實存在,連企業是否安排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都能監管得到,那麼礦難事故何愁得不到治理,又何必要增添這樣的新規呢?不難發現,這是一個悖論:『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要成為可能,必須先有安全監管真正到位;可安全監管真正到位了,『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又將淪為多餘。
當然,我絕非試圖否定這一新規,而是基於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顧慮,擔心『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能否發揮效用。
『防止鐵路事故的最好辦法就是將公司董事捆綁在每輛火車的車頭處』——介紹美國治理工業事故歷程的《事故共和國》這樣來形容。然而,將這句話復制到中國的礦難治理,顯然不能只是『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更重要的,也即『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所比喻形容的,應該是讓他們所有的利益都集中在井下,讓他們真正成為預防事故的第一關注者,主動以嚴格的專業管理和極高的安全設施投入來捍衛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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