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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7日就安全生產作出多項要求,其中一條是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昇井。(《廣州日報》7月8日)讓礦山領導與工人一道下井,是多次礦難後網友的強烈呼聲與建議,初衷是將領導的人身安全與礦工捆綁在一起,結成命運共同體,以『己不願死,勿施於人』的同心,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問題,避免災難的發生。因此,讓領導下井是要從程序上求得一個與礦工在安全作業環境中同生的結果,而不是要共赴礦難『同歸於盡』。領導下井的規定,書寫著危險面前一視同仁的公平,彰顯對礦工制度層面上的人性關懷,不應以『幸災樂禍』的悲壯心態視之。
其實,礦難可防可控,並非那麼可怕,在美國、英國和日本等國家中,采礦業甚至是最安全的行業之一。統計表明,1997~1999年間,美國各行業事故死亡人數所佔比重前5位的依次為建築業(20%)、運輸業(17%)、農林漁業(13%)、制造業(12%)、卡車與倉儲業(10%);采礦業的比重僅為2%。英國則創造了數年礦工人數零死亡的奇跡,『2005年為零,2004年為零,2003年為零,2002年為零……』
安全源於嚴格管理與嚴密防范。英國就有『領導下井』的相關規定,每個作業時段井下須有一個副經理負責現場管理,否則,玩忽職守就要入獄服刑;總經理可以不下井,每天24小時須將安全作為首要職責。美國各地的聯邦安全監察員,每2年必須輪換對調,不得與煤礦有任何隸屬關系;未按要求培訓的礦工則被視為一種危險,不得上崗。
相反,我國的一些礦井中,安監員形同虛設,領導對安全隱患麻痺大意,礦工缺乏起碼的安全知識,往往促成了災難的發生。王家嶺透水事故中,這些問題都有集中的暴露:20101工作面回風巷多次發現巷道積水,但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受困人員竟然90%不會用自救器。
因此,領導下井,體現的是對安全生產更加重視的姿態,目的是通過這種硬杠杆,進一步將安全觀念與安全措施帶到井下,不是要置領導於險境之中。
領導下井的意義也就在於,以身體力行尊重每一位礦工的生命權,以手中可以調動的資源盡最大可能保證井下安全。為讓安全制度落到實處,首先是領導下井不能流於形式,而且要保證一定級別的領導下井纔行,本身要有豐富的井下工作經驗,以避免在安全問題上『外行領導內行』,導致誤判或處置不力而鑄成大錯。下井的領導應是敬業的安全監理,須從小處著手、大處著眼,設身處地地為井下作業提供安全保障,而不是做做樣子,甚至異化成抓任務、促進度的生產『監軍』。
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趙鐵錘曾表示,要在全國煤礦建立完善監測監控、人員定位、供水施救等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希望以領導下井為契機,將這六大系統盡早完善,從安全措施上保證領導與礦工下得去都能上得來。如此,領導下井纔會不虛此行。(餘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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