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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律師您好,我在一家運輸單位做長途司機已經5年,單位為我上了工傷保險。今年2月份,我駕駛單位的貨車到外地跑長途運輸,在高速公路上,我為了躲閃一輛同方向行駛的違章駕駛的小轎車,撞到路邊的欄杆上,造成貨車左前部嚴重受損,我的胳膊及頭部也受傷嚴重。交管部門認定小轎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我無責任。後來,單位和小轎車車主協商解決了此事,小轎車車主一共賠償單位3萬元,單位從中為我支付了5000元醫療費。現在醫生告訴我,說我的傷將留下永久性後遺癥。請問律師,像我這樣的情況能申請認定工傷嗎? ——彭紹安
律師解答:
彭先生您好,針對您所述的情況,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您有權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具體如下:
您是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據本條規定,您作為公司的專職司機,因工作需要到外地跑長途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答復》(法行【2000】26號,以下稱《答復》)十五條規定:『司機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屬於自殺、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根據您所述的情況,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認定小轎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您沒有責任。因此,您的情況屬於《答復》中『司機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屬於自殺、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
對於您是否能夠申請認定工傷的問題,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假設您的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您可以在傷害事故發生後一年內自行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國鵬律師事務所 李寧 周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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