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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在班子中處於核心地位、起著關鍵作用。市、縣(市、區)委書記在用人工作中主要有調整動議、推薦提名、組織醞釀、主持決策、監督管理等權力,對選好、用好乾部,負有重要職責。
(浙江)我省是全國最早的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試點省份之一。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日前,我省出臺實施《浙江省規范市、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在明確『一把手』用人權的同時,從制度上對『一把手』用人權進行規范、約束和監督。
行使用人權有規定調整動議權是市、縣(市、區)委書記的一項重要職責。《暫行辦法》規定市、縣(市、區)委書記提出乾部調整動議應按照乾部任期制有關規定,充分考慮保持領導乾部在法定任期內的相對穩定。
《暫行辦法》明確市、縣(市、區)委書記可以決定啟動乾部調整動議的五方面情形。遇到領導班子換屆、領導乾部職位出現空缺、機構變動需要調整配備、領導班子或者領導乾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調整、完成重要任務需要調整配備等情形之一時,市、縣(市、區)委書記可以根據組織部門的建議,決定啟動乾部調整動議。市、縣(市、區)委書記在動議調整乾部時,一般只提方向原則、選任標准、選拔要求。
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乾部任免之前,市、縣(市、區)委書記應當召集副書記、分管組織及紀檢工作的常委共同醞釀擬任免人選方案。如果針對人選的意見分歧較大或紀檢機關提出否決,不得提交常委會或全委會討論決定。
市、縣(市、區)委書記應當要求有關機關和部門認真核查反映擬提任人選的問題,對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問題沒有查清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決定。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沒有查清的不發任職通知。
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作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慎重使用乾部,防止乾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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