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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在班子中處於核心地位、起著關鍵作用。市、縣(市、區)委書記在用人工作中主要有調整動議、推薦提名、組織醞釀、主持決策、監督管理等權力,對選好、用好乾部,負有重要職責。
我省是全國最早的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試點省份之一。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日前,我省出臺實施《浙江省規范市、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在明確『一把手』用人權的同時,從制度上對『一把手』用人權進行規范、約束和監督。
行使用人權有規定調整動議權是市、縣(市、區)委書記的一項重要職責。《暫行辦法》規定市、縣(市、區)委書記提出乾部調整動議應按照乾部任期制有關規定,充分考慮保持領導乾部在法定任期內的相對穩定。
《暫行辦法》明確市、縣(市、區)委書記可以決定啟動乾部調整動議的五方面情形。遇到領導班子換屆、領導乾部職位出現空缺、機構變動需要調整配備、領導班子或者領導乾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調整、完成重要任務需要調整配備等情形之一時,市、縣(市、區)委書記可以根據組織部門的建議,決定啟動乾部調整動議。市、縣(市、區)委書記在動議調整乾部時,一般只提方向原則、選任標准、選拔要求。
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乾部任免之前,市、縣(市、區)委書記應當召集副書記、分管組織及紀檢工作的常委共同醞釀擬任免人選方案。如果針對人選的意見分歧較大或紀檢機關提出否決,不得提交常委會或全委會討論決定。
市、縣(市、區)委書記應當要求有關機關和部門認真核查反映擬提任人選的問題,對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問題沒有查清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決定。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沒有查清的不發任職通知。
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作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慎重使用乾部,防止乾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不得突擊提拔乾部《暫行辦法》就市、縣(市、區)委書記應遵守的用人紀律,作出五個『不准』規定。
其中明確規定,市、縣(市、區)委書記不准在機構變動、已經明確本人離任時動議調整、提拔乾部,不准在任期屆滿、任職年齡到限前3個月內動議調整、提拔乾部。確因工作需要的,應事先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
『一把手』對擬任免人選的傾向性意見一般會左右黨委常委會其他人員的意見,一定程度上影響選人用人的民主、公正。《暫行辦法》就此作出細致的規定,市、縣(市、區)委書記不准在集體醞釀和黨委會討論乾部任免時,對擬任免人選首先發表傾向性意見,應當帶頭執行討論乾部任免回避制度;其他黨委常委會成員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暫行辦法》同時規定,市、縣(市、區)委書記不准指令或授意組織部門針對特定人選制定乾部調整動議方案;不准乾預組織部門正常的民主推薦、考察工作;不准壓制乾部群眾對本地區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批評意見,嚴禁打擊報復舉報人。
用人行為離任檢查市、縣(市、區)委書記是本地區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005年,寧波市率先探索實行『一把手』用人行為離任檢查制度,規定縣(市、區)委和市直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接受任期內選人用人情況的檢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等13個問題。至今,先後已有11位縣(市、區)委書記接受用人行為離任檢查。
今年3月,中組部已出臺《實現黨委書記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此次我省出臺的《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在全省實行離任檢查,市、縣(市、區)委書記離任時,要接受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期內履行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的檢查。
離任檢查,可以說是對市、縣(市、區)委書記的『用人審計』,可以發揮由事後懲戒向事前追溯的倒逼作用,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
用人失誤要被追責實行乾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制度,是我省匡正選人用人風氣的重要舉措。2008年開始,在省委常委會的示范推動下,我省11個市、90個縣(市、區)全面實行『一報告兩評議』制度,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乾部選拔任用工作,並就本年度黨委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接受評議、對新提拔的乾部進行測評。
《暫行辦法》對市、縣(市、區)委書記組織實施年度乾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提出明確要求,並規定市、縣(市、區)委書記每年組織開展本地區貫徹執行《乾部任用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情況的自查。
有權必有責。對乾部使用失察失誤,作為地區『一把手』的市、縣(市、區)委書記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暫行辦法》明確,凡市、縣(市、區)委書記本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對本級黨委管理的乾部使用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本地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乾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都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記者袁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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