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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日報》報道,昨天,備受關注的我國《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對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期截止。
汽車業內專家和消費者認為,《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可以啟動汽車缺陷調查程序的有三方面,即生產者、主管部門和專家,可唯獨少了最有發言權的消費者。專家建議,可由政府主管部門出面,建立一個開放的互動信息平臺,消費者可以實名注冊。信息平臺對同一品牌類似問題的投訴達到一定數量,政府部門就可以責令廠家做出說明,如果數量再增加,就可以啟動聽證程序,乃至最終啟動汽車召回。
全國乘用車聯席會議副秘書長崔東樹認為,召回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對車輛的一般性小零件、可容忍的缺陷,可以采用正常的退、換、修等維權方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恐慌和過高的社會成本。
《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被認為是『一大亮點』。這一條明確規定,生產者除召回外,還須『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而崔東樹認為,如果各種賠償要求都寫入規定,很可能使汽車企業負擔突然加重,不利於企業主動做出召回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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