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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乾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中未能按規定謝絕和退還的禮金禮品等財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上交組織處理。領導乾部應當自覺抵制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不正之風,禁止有下列行為:違反規定用公款、公車、公物為他人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或者為他人承擔、報銷相關費用;參加其他領導乾部違反規定操辦的婚喪喜慶活動,或者贈送禮金、禮品;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者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的任何婚喪喜慶活動,或者贈送禮金、禮品。領導乾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報告制度。操辦婚慶事宜,或者操辦其他喜慶事宜參加人員超出親屬家庭成員范圍的,事前須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有關活動的計劃安排;事後一個月內,應將操辦事宜的時間、地點、方式、規模、參加人員范圍、收受禮金禮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填寫《領導乾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報告所在黨委(黨組),並向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備案。操辦喪葬事宜,事前可不報告,事後按前款要求辦理。領導乾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作為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和乾部考核的內容,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班子成員、乾部群眾和組織的監督。
對領導乾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違規收受的錢財和佔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賠。違規違紀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其廉政檔案。各級各單位要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管轄范圍內發生領導乾部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責任制規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本規定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行,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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