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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34歲的看守所民警張某,承諾幫人辦理取保候審或減輕處罰,向3名被羈押人員及親屬索賄28萬元及30條芙蓉王香煙。目前,張某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根據指控,張某是一名看守所民警,負責監控巡視。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間,張某利用職務便利,承諾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或減輕處罰,分別向被羈押人員金某、次某、馮某索要好處。但事後,承諾都未兌現。去年,檢察官在調查馮某涉嫌銷售偽劣商品案時,馮某交代了張某向其索賄的事實。
馮某稱,一天夜裡,張某將其從監號內單獨提出,告訴他自己認識預審處和檢察院工作人員,可以幫其辦理取保候審,並向他索要現金和香煙。於是,馮某用張某的手機給女友打了電話,其女友分兩次將8萬元和30條芙蓉王香煙交給張某,張某還出具了收條。
但此後,張某在疏通關系時遭拒,其承諾為馮某辦理取保之事也由此擱置。不過,張某未退還索取的錢財。
此外,張某還用類似方式,分別向金某、次某索賄5萬元和15萬元。事後,由於承諾未兌現,在金某妻子追討下,張某退還其2萬餘元。庭審中,張某表示認罪。
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記者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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