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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7月13日電(記者裘立華)記者13日從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獲悉,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近日對衢州市原政協主席鄭樟林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樟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 9年,被告人鄭樟林在擔任中共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衢州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主持市政府常務工作並主管全市工業經濟、財政金融、體制改革、開發區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79萬多元、澳元2000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鄭樟林在擔任衢州市常務副市長負責國光集團改制等工作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905萬元國有資產流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樟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鄭樟林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罪並罰。
鑒於被告人鄭樟林歸案後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退交了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其濫用職權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已被全部追回,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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