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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由於樓上私改煙道,在一個大雨之夜,樓下的一戶鄰居家中漏水,屋內諸多物品遭到浸泡。事後,被泡居室中的夫婦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物業公司最終與私改煙道的第三人一同承擔了賠償責任。
家住河北區獅子林大街的這對夫婦向法院訴稱,2009年7月22日19時左右下起了大雨,雨水從劉某家的煙道往下流入他們的室內。此時他們多次給物業公司撥打電話,可到22時35分物業公司纔來人,致使他們家中積水,物品被泡。夫妻倆認為,因煙道跑水給他們造成的損失與第三人改煙道有關。這其中物業公司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在煙道跑水長達三個多小時後纔派人來解決,致使其室內雨水越積越多,物品浸泡時間延長。他們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賠償其財產損失。
小區物業公司辯稱,當晚接到這對夫婦的電話後,工作人員到其家中排查險情,冒雨爬到七樓頂上,查找疑點。在未找到疑點的情況下,又派另一工作人員一同前往。兩人回到那對夫婦家的漏水處查看,按照漏點方位一層一層查到七樓,最終發現七樓露臺的排水管因雨水太大,水流不及,造成積水,雨水流進第三人劉某家煙道,又順著煙道流下去從而惹禍。當晚,煙道口已經被堵住,跑水問題得到解決。物業公司表示,露臺的煙道、排水管設施確應由物業公司負責定期管理、維修、養護,但露臺是禁止封裝的。2003年6月,劉某自行將露臺封裝一部分,將煙道遷移,對原有公共設施進行了改動,因此物業公司不應再負管理、養護等責,而應由劉某完全負責。而且,他們曾在2003年6月9日通知劉某整改,該通知上簽收人寫有第三人劉某的名字。而第三人劉某述稱,他自己確實私改了煙道,但並不知道物業公司曾要求自己整改的事,那份『整改通知』上的簽名,並非他本人所簽。庭審中,河北區價格認證中心對那對夫婦室內被泡物品的損失數額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鑒證標的總價格為3213元。
河北區法院在一審審理中認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煙道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劉某自行遷移改動共用煙道,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應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侵害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為應要求責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由於物業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已履行了上述義務,也未提供其已要求第三人將煙道恢復原狀的證據,故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依照有關法律判決劉某賠償原告損失3213元的70%,物業公司賠償原告損失的30%。(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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